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其中取消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行政许可事项。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发布,决定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017年11月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144号),就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的衔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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