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24年度财务报告于2×25年3月20日批准对外报出。2×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25年3月10日完成。2×24年9月,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商品,货款为226万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9月底收到所购商品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商品后2个月内付款。但因为受市场冲击,乙公司2×24年财务状况较差,至2×24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2×24年12月31日已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1万元。2×24年12月31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850万元,其中上述应收账款为215万元。甲公司2×25年3月1日得知乙公司已宜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只能收回一半应收账款。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会计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