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医疗机构药剂科工作人员,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乙是甲的大学同学,担任一家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经理,同时于 2016 年 3 月开办了一家药品零售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兼企业负责人。2019 年 7 月起,乙租用甲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该药品零售企业,任质量负责人。2021 年 1 月,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查实,确认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经查,自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1 月,乙每月支付甲 2000 元,共计支付 3.8 万元。该零售药店在此期间共计销售所得 154.6 万元,其中乙个人所获收入 20 万元。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可以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