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原则的功能。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论述题】
2014年,在外地打工的王某接到家中求助电话,遂到ATM机取款,遇机器故障,乘机取走9万元。案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可对王某从轻处罚。该案数万字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论证理由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非法获取钱财的方式较平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家庭生活困苦,案发自首后,能及时归还全部所盗款项。王某对社会管理秩序心存畏惧,其案发后的行为说明他仍心存良知。因此,法院依法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大部分网友认为该判决书辨法析理,判决结果合情合理合法。
运用法理学有关理论,分析本案的法律论证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论述题】
《民诉法解释》第363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顺序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请评述该条文所涉及的制度。
【论述题】
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我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试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