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研究我们这里提出的简明公理及其与法律和道德的联系时,重要的是注意到,在每一种情况下,被提到的事实都提供了一个理由:假定生存是一个目的,法律和道德应该包括一个具体的内容......没有这样一个内容,法律和道德就无法促进人们在互相结合中所抱有的最低限度的生存目的。
——[美]哈特:《法律的概念》
材料二:
就这项事业而言,有八条通向灾难的独特道路。第(1)种也是最明显的一种情况就是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都不得不以就事论事的方式来得到处理。其他的道路包括:(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受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而且还会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述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或者(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7)频繁地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这些规则来调适自己的行为;以及最后一种(8)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
这八个方向中任何一个方向上的全面失败都不仅仅会导致一套糟糕的法律体系;它所导致的是一种不能被恰当地称为一套法律体系的东西。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材料三:
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对我们来说,法律的一般理论就是对我们自己司法实践的一般阐释......法律不可能由任何原则或规则体系阐述得淋漓尽致,每种这样的体系都有自己控制的具体行为的领域。任何官员与其权力也不可支配我们的生活。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我们主要在上诉法院中研究过那种态度,这种态度在那里接受检验,然而如果它即使在法院也能很好地为我们服务,那么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肯定会行得通。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
问题:总结上述材料的主要论点,分析它们所反映的共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