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背景资料】
某中型灌区由政府投资建设,发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根据《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甲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灌区施工标承包合同。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招标工作启动时,地方政府临时提出结合新农村建设增加生态景观工程。该生态景观工程估算投资450万元,其设计尚未批复。发包人将其以暂估价形式列入灌区施工标工程量清单中,并约定通过招标选择相应承包人。灌区施工标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如表3所示。
事件2:发包人提供的勘探资料显示渠道沿线开挖土料可用于填筑。投标时,施工单位甲据此制定了土方平衡方案,明确土方开挖后首先用于填筑,多余部分按弃土处理。土方填筑工程完工计量时,监理单位认定按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为800000m³,施工单位甲则要求按招标工程量850000m³计量。
事件3:渠道底板厚20m,埋设若干单个横截面积0.08㎡的排水管。某月进度支付中,监理单位在审核进度付款申请单时扣除了“渠道混凝土衬砌”子目15个排水管所占体积相应混凝土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