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阐述对话教学的基本环节。
简述我国法的制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法的制定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
法的制定工作必须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可能出发。
法的制定工作必须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究。
第二,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性,就是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重大方针、政策,绝不能有所偏离。坚持灵活性,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措施。
第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法律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须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律的稳定性,是指法律、法规一经制定和实施,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不变,绝不能朝令夕改。法的连续性是指制定、修改、补充法律、法规时,应当保持与原有的法律、法规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在新的法律、法规未生效之前不能随意终止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
第四,有创建性、纲领性原则。法的创建性,是指法不仅是对现存的事实关系的确认和保护,而且可以根据已经认识到的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历史的或别国的经验,有预见、有计划地创建新的法律关系,形成新的行为模式和规则。法的纲领性是指法不仅是对以往经验的总结,而且应当提出一种现实的奋斗目标,即法应当反映并规定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的变化。
第五,坚持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法的制定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民主讨论、民主决策的过程。我国国家机关的法的制定活动,实质上是代表人民行使法的制定权力的活动。所以,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都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第六,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法的制定工作应该正确处理好总结本国经验与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关系问题。既要认真总结、充分体现本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立法经验,也要重视借鉴、合理吸收外国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