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题】

3.事件二中施工过程H、I、K的流水施工工期是多少?此时工程总工期能否满足原合同工期的要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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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分析题】

说说吴江走三桥的风俗?

【分析题】

实践活动中,某班甲、乙两个小组各20名同学在综合实践基地脱玉米粒,一天内每人完成脱粒数量(千克)的数据如下:
甲组:57,59,63,63,64,71,71,71,72,75,75,78,79,82,83,83,85,86,86,89;
乙组:50,53,57,62,62,63,65,65,67,68,69,73,76,77,78,85,85,88,94,96问题:
(1)分别计算甲、乙两组同学脱粒数量(千克)的中位数;(2分)
(2)比照甲、乙两组数据,请你给出2种信息,并说明实际意义。(5分)

【分析题】

中国古代最早的地理著作包括了《尚书•禹汞》和《________》。(华中师范大学)

【分析题】

事件通讯(南京大学)

【分析题】

为什么新闻自由是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

【分析题】

世界各国新闻传媒体制有哪几种类型?

【分析题】

语境差[中国传媒大学]

【分析题】

在索洛增长模型中,什么因素决定了稳定状态下的人均收入增长率?一国储蓄率的变化如何影响稳定状态下的人均收入水平及其增长率?人口增长率的变化如何影响稳定状态下的人均收入水平?

【分析题】

1)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儿童是弱小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儿童是无辜的,伤害和痛苦不应该由他们承担。有人说,要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而其中首要是看他们怎样对待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

  传统文化里,“幼吾幼”本是人伦底线,而对底线尚不能达到者,“清官难断家务事”又往往成为他人或社会介入纠错的障碍。现实中,南京饿死女童案、汕头父亲虐子案在激起公愤的同时,也拷问着法律的底线。传统观念要转型,养育儿女不仅是家庭私事,对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进行干预。

  2015年2月4日,在立法规定可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近30年后,我国出现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此前,类似案例最终难以执行和落实,皆因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之后,庇护场所的缺位让谁来兜底的疑问无以回应。

  俗话说,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在明确了失责甚至虐待的细则之后,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设立完备的防范网络以及后续保障体系。剥夺监护权后,孩子去哪儿?监护权可以转移,但是孩子的生活质量和成长学习不应该因此受到重大影响。不能让孩子才出火坑,再入冰窟。

  这正是从“亲权绝对”向“国家亲权”转变的关键,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不仅仅是“家事”,更是“国事”。因为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子女,更是国家和社会的一员。父母失责,国家和社会应该担负起兜底补漏的责任。只有建立起能够为孩子遮风挡雨,提供呵护关爱的庇护场所之后,“国家亲权”才有足够的底气剥夺“失职”家长的监护权。

  由于在儿童权益保护上投入关注、资源和经费的不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匹配,我国迄今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和执法链条与网络,结果导致儿童保护的责任主要被推给了客观上力有不逮的家庭和社会,从而出现了一系列恶性事件。

  儿童不仅是父母的心头肉,更是国家的未来星。必须尽快在立法中明确国家应在儿童保护中承担最终责任,确立“国家亲权原则”。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实行儿童保护的“零容忍”原则,严厉打击和惩治针对儿童的犯罪,设计侵犯儿童权益的法律责任高压线;加大对儿童保护的经济投入,设计详细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从政策和法律上鼓励支持家庭育儿;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失职的情况下,实行国家监护,由政府来养育儿童;要求和鼓励与儿童相关的职业人员在怀疑存在“孩子受伤害”的情况时,必须马上举报。政府通过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时时保持高度警惕,让儿童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童年。

  2)2015年7月下旬,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的繁华地段,一群乞讨的小孩异常活跃,看到有行人经过就伸出手去,更有甚者抱着行人的腿,直到行人掏出钱包拿出钞票,才肯松手。童童(化名)就在其中。

  8月1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岗勤大队经过摸排,将行乞的一行人带回询问。据岗勤大队教导员李百岐介绍,他们均来自甘肃省岷县,彼此熟悉,且均是父母带着自己的孩子“行乞”。乞讨儿童中,最小的仅6岁,最大的12岁。而他们的母亲,最大的40岁,最小的29岁。

  在童童看来,外出乞讨就像父母外出打工一样。7月初,上学前班的童童放假,用8天的时间写完作业后,在母亲刘美芬的亲戚张玲梅的带领下,和母亲及姐姐芳芳(化名)北上“淘金”。

  “看到有年轻的叔叔或阿姨,就上去问他(她)要钱,记住没?”姐姐芳芳和母亲如是教育童童。“叔叔给点钱……”芳芳率先出击,在顺利拿到1元后,胆怯的童童被母亲推向前。学着姐姐的样子,童童开始向行人要钱,“姐姐给我点钱吧!”“叔叔给点钱……”年幼的童童博得了路人的同情,5毛、1块、2块……不到一个小时,童童顺利将10元收入囊中,收获颇丰的童童获得一根雪糕的奖励。就这样,在零食的诱惑下,童童开始了行乞之路。

  12岁的敏敏(化名)与童童有着相同的背景,同样来自甘肃岷县,父母均务农。不同的是,敏敏已有4年的行乞经验,她曾到过湖南长沙、江苏溧阳、江苏泰州,“夏天放假时出去一趟,冬天过完年出去一趟。”一年中,两次外出乞讨,可以支付敏敏一年的学费、生活费等各项杂费。

  “一开始我也不敢,但看到别的孩子都能要上钱,我也就不怕了。”曾经胆小的敏敏现在成为“头领”,领着4个孩子穿梭在中山西路商业街繁华地段。

  不足5平方米的房间内,摆放着两张床,这是童童一家三口,还有婶婶、妹妹的栖身之所。中山西路、新华大街是童童和妈妈、姐姐每天的活动“轨迹”。“每天有方便面、火腿肠、八宝粥吃,还有小朋友陪我玩”,童童说她喜欢这样的生活。

  在海亮广场上班的田女士告诉记者,“最小的孩子也就五六岁的样子,穿着干净,不像是流浪人员。刚开始时,我都会给他一两块钱,还跟他聊天,询问他家里的情况,但孩子好像并不愿意多说。”

  “我曾怀疑他们是职业乞讨者,这些孩子可能是‘租来’的。”田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多次报警,希望公安机关尽快调查。接到报警后,回民区中山西路派出所民警两次赶到现场,把这些乞讨儿童及监护人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进行调查。

  “主要是摸排孩子是否存在被拐卖的情况,其次是否存在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岗勤大队教导员李百岐表示。

  经警方调查,经过抽血化验、户籍比对,证实这些孩子和妇女确实是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拐卖的情况,因为是亲生子女,所以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也不成立。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庄瑞彪律师向记者分析,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规制未成年人乞讨行为的。“对乞讨的未成年人,其解决办法和管制手段仍然同成年人混杂在一起。救助办法代替收容遣送制度后,对未成年人乞讨者和成年乞讨者‘不加区别’地一律实行自愿救助。”他说。

  此类尴尬已经出现。警方透露,童童的父母等乞讨人员被送往救助站后,很快离开了。他们认为,尽管救助站不愁吃喝,但她们带孩子乞讨是为了“挣学费”。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皮艺军向记者进一步分析,家长唆使未成年人行乞,已侵犯了孩子的人格权。“家长不能将小孩当成私有财产而随意处置。当孩子个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公权力可以进行干涉。”

  记者查询发现,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监护人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在发达国家,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当然,在提起诉讼前后,都不存在抚养孩子的困难,因为政府有各种救助机构。当前我们法院不敢轻易受理类似案件的现实问题在于,真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谁来养孩子?”庄瑞彪表示。

  “如果要罚款,弱势群体哪儿来的钱?如果要拘留,那孩子的住处又成了问题。”皮艺军道出了法院处理未成年人行乞案件时的窘境。

  3)某网站发表了一篇题为《儿童保护,痛着痛着就麻木了》的评论文章:

  在一天之内,我连续读到了三条近期发生的儿童伤害新闻:“和公公争吵后逼亲生儿女喝农药,四川宜宾一28岁母亲被刑拘”“山东少女自拍视频称被继父虐待,警方介入调查”“贵州五岁小女孩疑遭生父毒打,受伤严重躺路边发抖”。这三个事件被媒体密集曝光,如果你愿意仔细查看,其实它们任何一条都堪称“触目惊心”,不过它们没有一个上“头条”。面对类似这样的新闻,我猜测不少人已经到了“过目即忘”的地步。

  让我们的记忆往前回溯,前几天有一个“与猪共舞”的男孩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包括一些民间公益组织的关注。但他现在过得如何了,有谁能告诉我吗?同样,校园暴力、儿童拐卖、留守儿童死亡、儿童性侵、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等,这些对于儿童的伤害,几乎都曾经重复、反复出现,而且总是在热闹了一阵之后,迅速被人遗忘。

  这么密集的儿童伤害事件反复发生,这么多儿童伤害的形式重复出现,其实已经证明:儿童保护问题,我们讨论得多,实际重视却不够,有效的措施,尤其是儿童保护的立法没有跟上。如果政府对待儿童保护问题,能做到敏捷、果断,事情或许会好很多。这并非因为“出了事就只知道找政府”,要知道,儿童并非家长的私产,而是整个社会的未来。

  1874年,纽约市的“玛丽艾伦案例”让政府下定决心改变“不干涉家庭生活”的原则,政府开始介入家庭担当起儿童保护的责任;1972年,英国发生肯费特冤案,促使英国颁布《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建立讯问未成年人时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制度;1994年,美国一名叫做梅根的女孩遭遇性侵致死,直接催生了美国各州颁布梅根法案;1996年,美国得克萨斯州,9岁女孩安珀•哈格曼失踪和死亡,催生了著名的“安珀警戒”;1997年,日本神户两名儿童被害、分尸,促使日本修改《少年法》……

  国外的这些立法或全国性儿童保护机制的设立,几乎都建立在一次次的痛苦经历之上。这也说明,每一次悲剧的发生,都不应该被轻易地遗忘和漠视,它应该催生出实际行动,尤其是立法保护儿童,而不应该仅仅成为一次次无解的空谈。

  保护儿童,在立法方面可能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还有很多事情没有做。一次次的儿童伤害的悲剧,实际上就是立法的“需求”,诸多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需求。悲剧的发生是让人痛苦的,但最可怕的,并不是痛苦本身,而是我们痛着痛着就“习惯”了、麻木了。更何况,在儿童保护领域,还有无数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我们本不需要那么多的痛苦才能“警醒”,有些工作完全可以做在痛苦来临之前。

  4)随着时代变迁,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少年儿童面临的成长环境较之以往更加危机起伏。正因为这样,儿童保护工作也应顺应形势变化与时俱进。相比成年人,儿童本就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如何全方位无死角地呵护儿童成长,为每一个孩子撑起一片湛蓝的天空,值得我们共同思索。

  尽管儿童保护理念早就扎根大多数人心中,却仍有不和谐的音符搅扰着儿童成长,侵害儿童权益的现象屡见报端。从屡见不鲜的家庭暴力和校园暴力,到虐童、性侵等社会恶性事件偶有发生,从劣质零食、淫秽暴力网站等外部环境威胁,到因为留守困局、教育资源不均衡给儿童带来隐性心理创伤,无不表明,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问题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儿童权益失护,既暴露了家庭监护责任的缺失,又凸显出学校、社会保护责任的短板,正因为这样,也愈发需要建构起全方位、全覆盖的儿童保护深层次机制。作为儿童避风港的家庭,能否做到“守土有责”,从而将父母之爱转化为儿童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学校方面,能否在强化教职人员素质之外,从教育的本质入手,将德行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融入到智识教育之中?放到全社会的语境下,各方的衔接是否到位,法律的刚性威力是否得以彰显?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今天,儿童保护的内涵已不仅仅局限于在侵害事件面前充当“创可贴”,相关机构也绝不止步于事后“救火队长”“露头就打,见面就敲”的应急角色。将保护工作前置,防患于未然,已是政府与全社会的共识。2015年5月25日,我国首个儿童失踪预警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引入现代技术设备与多方力量救助失踪儿童,为治理拐卖儿童难题填补了空白。拿出责任与担当筑牢儿童权益保护的链条,祖国的花朵才能灿烂绽放。

  儿童保护,从来都是一个大棋局,需要通盘考量,全局运筹。尽快建立健全遏制虐待儿童的工作机制,以立法规范学前教育,发挥民间慈善机构、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民间团体的作用,持续激发家庭、社会、政府的同频共振,培植护佑儿童成长的良好风尚。

  “我们需要的东西很多都可以等,但孩子们不能等。”保障儿童权益,始于足下,成于共治,止于永久。共同织密儿童保护网,才能够汇聚各方力量,托举起明天的朝阳。


(一)结合“给定资料1”,谈谈你对文中画线词语“国家亲权原则”的理解。(20分)
要求:准确、全面。不超过150字。

【分析题】

运用新闻学原理分析材料并回答问题。
材料1
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难后,为掩盖事实向记者发放“封口费”(9月25日)戴骁军用相机记录下这一幕,引发全国对记者道德的拷问。
——摘自《北京青年报》2008年11月16日

材料2
记者从新闻出版总署获悉,在“封口费”事件发生后,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委省政府在中央的指示下及时派出工作组督察处理此案。到目前为止,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中有据可查的涉案人员60人(其中发“封口费”封锁消息、阻挠记者采访者2人,收受“封口费”的记者4人、媒体工作人员26人,假记者28人)。已由有关行政部门、媒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作了处理。涉案金额31.93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追回。
据了解,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新闻消息的矿方负责人已被免职。已查实的《现代消费导报》记者张军利、山西画报杂志社朔州记者站站长徐有、《山西科技报》副总编张士凯、《科学导报》记者牛建黎4名新闻记者分别给予了处理。
对查实的14名媒体相关责任人分别作了相应处理,其所在单位分别是中国教育电视台《安全现场》、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公共频道《经济与法》、《现代消费导报》、绿色中国杂志社驻山西办事处、《山西法制报》临汾发行站、映像杂志社、中国财富杂志社山西办事处、政府法制杂志社,法制日报社山西记者站、《企业维权与监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同时,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山西省及全国各地开展一次规范新闻采访秩序“百日”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假报刊、假记者、假记者站、假新闻;全面清理形形色色的新闻派出机构,整顿和撤销一批存在问题的媒体记者站、工作站、办事处、联络处;制定和公布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采访规范,支持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工作,依法保护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和新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继续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记者队伍的职业素质、道德素养和自律意识,自觉维护新闻的公信力和新闻记者的良好形象。
——摘自中国网2008年11月27日

材料3
中国教育电视台在事后发表的声明中有以下两段文字:
得悉此消息后,中国教育电视台主要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在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责成台相关部门逐一排查,发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中所称的乃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制,由中国教育电视台按照相关部委合作协议免费播出的周播公益性安全教育专题栏目《安全现场》,于是立即做出先停播《安全现场》栏目的决定,责成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此事立即做出负责任的说明。同时,教育台有关部门与《安全现场》栏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的相关负责同志联系,请对方进行调查。
根据我台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政策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正式约见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其当面宣布停播《安全现场》栏目,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通报了我台停播该栏目的决定,建议其协助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对《安全现场》栏目进行进一步调查,以澄清事实真相,我台同时将按照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北京巨头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乙方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不得假借甲方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如有违反,乙方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的相关约定,保留对《安全现场》栏目因其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我台造成的损害做出进一步追究的权力。
——摘自中国新闻网2008年10月31日

材料4
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我只是做了一名公民应该做的事”。获悉山西省霍宝干河煤矿“封口费”事件处理情况通报,戴骁军平静地说。
作为关键证人之一,他说,这是社会正义胜利的结果,但个人非常寒心。“几个月未领工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以及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封口费”事件,可自己所供职的报社至今没有给出任何信息,也没有发他工资。前不久,单位领导承诺的东西也都石沉大海。
鉴于这些情况,他近期将赴京与西部时报社再沟通一次。像这样的环境与态度,估计在这个单位“呆不下去了”。戴骁军称,自己正面临一次痛苦的抉择。
——摘自《中国青年报》2008年11月27日

(1)目前在新闻传播领域,假记者形成气候的主要原因是什么?针对不断出现的假记者、假新闻,我国的新闻管理制度应该怎样改革?
(2)请简要评析中国教育电视台的声明,并论述中国的媒体和记者如何才能坚持新闻专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