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若干个水利工程大坝出现事故的情况进行分析的结果得知,产生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见表1F420140-1)。

【背景资料】某高速公路双向四车道分离式隧道,左洞起讫桩号为ZK4+120~ZK5+435,右洞起讫桩号为K4+125~K5+445,隧道围岩等级为Ⅲ、IV级。右洞进洞口处仰坡陡峻,采用的洞门如图4所示。K4+430~K4+455(ZK4+440~ZK4+475)、K4+525~K4+545(ZK4+540~ZK4+565)为低瓦斯地段,采用复合式衬砌结构,其初期支护施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初喷混凝土;②打设锚杆;③架立钢架;④挂钢筋网;⑤复喷混凝土。根据瓦斯隧道施工组织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编制了防治瓦斯的专项施工方案、超前地质预报方案和作业要点手册等文件。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隧道开挖过程中,技术人员采用激光隧道界限测量仪测定了隧道断面的超欠挖,提出欠挖控制要求及处理措施:拱脚、墙脚以上1m范围内等位置严禁欠挖;对于其他位置,当岩层完整、岩石抗压强度大于30MPa,并确认不影响衬砌结构稳定和强度时,每1m2内欠挖面积不宜大于0.1m2,欠挖隆起量不得大于C值;当欠挖面积及隆起量较大时,采用补炮措施进行处理。
事件2:针对低瓦斯隧道施工,施工单位提出的部分技术要求如下:
(1)在开挖工作面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瓦检员、技术员和电工应同时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
(2)每次爆破通风达到规定时间后,当甲烷浓度小于1%,一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解除警戒,允许施工人员进入作业面。
(3)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通风管,风管安装应平顺,接头严密,每100m平均漏风率不应大于2%。
背景资料
某住宅工程基坑底标高为-3.5m,场地标高2.4m,地上15层。开挖之前先进行了测量定位,抄平放线,定出开挖长度,按放线分块(段)分层开挖。根据现场土质和水文情况,采取在三侧放坡,另外一侧采用端桩与横隔板支撑保护坡脚。基坑工程根据总承包合同分包给了相应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编制了专项挖土方案,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现场组织实施。
施工现场有一台塔式起重机,由施工单位自行安装,安装前仅对工人进行了简单的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测,确保稳定可靠的运行。
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现场的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定期对文明施工进行检查评定。
项目部根据需要编制了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规定采用两级漏保,一级漏电保护,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为35米,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为5m。
现场采用双排落地式脚手架,编制了施工技术措施。连墙件拉结点距离主节点500mm,连墙件从底层第二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部分连墙件采用直径10mm的钢筋拉结。
【背景资料】
某拦河闸工程最大闸流量为520m3/s,工程施工采用一次拦断河床围堰导流,围堰面积和地基情况如图4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依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安监[2012]57号),项目法人要求各参建单位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一岗双责”和强化岗位.职工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的“四项措施”落实到位。
事件2:上游围堰背水侧发生管涌,施工单位在管涌出口处采用反滤层压盖进行处理。反滤盖层材料包括:块石、大石子、小石子、粗砂等,如图4所示。但由于管涌处理不及时,围堰局部坍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安管[2012]581号)规定的“四不放过”原则,组长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对本工程事故及时进行了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事故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处理事故延误工期22天。
问题:
【背景资料】某公司沉箱预制场预制沉箱,每个沉箱混凝土为480m3,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该预制场实际统计的混凝土σ=3.0MPa,经计算和试配,混凝土的配合比为1:2.5:3.5,用有效搅拌量为2.0m3的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正常施工条件下(砂、石含水忽略不计)每罐混凝土用砂量为1700kg,拌合水306kg,施工中遇大雨,雨后测得砂的含水率达3%(石子含水忽略不计),沉箱下水后,浮运通过港池,该港理论深度基准面与平均海平面的高差为1.29m,港池底泥面在平均海平面下6m,从当地潮汐表上查得该时刻潮高2.12m,沉箱的最小稳定吃水为6.5m,拖运时富裕水深取0.5m。
【背景资料】某井巷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9个月,按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井筒支护工程分包给了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单位:月),该计划通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专业分包单位将井筒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遭到了监理工程师拒绝,在井筒支护施工过程中,由于专业分包单位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监理工程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停工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监理工程师应直接向专业分包单位下达停工令,拒绝签收停工令。
事件2:在工程施工进行到第7个月时,因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导致G骨折停止施工1个月。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按期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据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赶工费索赔。根据合同约定,赶工费标准为18万元/月。
某建设单位开发一小区高层民用住房建筑,工程内容有室内供配电、灯具安装、建筑防雷、建筑管道、消防、电梯、建筑智能化等。A 公司为机电安装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A 公司将室内供配电、灯具安装、建筑防雷分包给了有相应资质的 B 公司。
地下一层桥架施工时,A 公司发现 B 公司安装的槽盒、导管均不符合规范要求,如下图:

B 公司进行灯具安装前,按设计图纸进行了灯具的采购,如下图所示:
B 公司在施工中,严格进行质量“三检制”最终顺利完成工程,所干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度至2022年度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如下:
(1)2019年6月1日,自行建造一条生产线。建造过程中购买工程物资200万元、支付增值税26万元;领用生产用原材料100万元,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4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
(2)2019年6月30日,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
(3)2020年12月5日,对该生产线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150万元,包括原材料100万元,工程人员工资50万元;发生其他费用化支出10万元。2020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还可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16万元。
(4)2021年1月1日,将该生产线对外经营出租,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1年,每月租金为5万元。
(5)2022年12月31日,因调整产品结构,甲企业将该生产线出售,出售时已计提折旧90万元,其账面价值为376万元,取得处置收入4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3.3万元;发生自行清理费用5万元。(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5. 根据资料(5),正确的说法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