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市商业写字楼新建工程,建筑面积42000㎡,地下两层,地上十二层,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外围采用明框玻璃幕墙。建设单位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
吊顶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编制了吊顶工程施工方案,主要内容有: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进行防腐处理,主龙骨跨度为2.5m,分别用两根长度为1.7m的吊杆固定,吊杆距主龙骨端部200mm,重型设备安装时增设附加龙骨。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后认为存在不妥,要求整改。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对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等进行了复验。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锚板采用Q235级钢,锚筋使用冷加工钢筋,直径为25mm,焊接人员用压力埋弧焊将弯折成L形的锚筋与锚板焊接牢固,现场监理人员以锚板施工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整改。幕墙完工后,项目质量部门与监理单位对预埋件现场拉拔力等有关安全与功能项目进行检测。
单位工程全部完工,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勘察、施工、建设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质量控制资料有缺失。



6月份钢材的现行价格指数为110,其余材料价格无变化。施工过程中,在第三个月末检查时发现:E工作延误20d,C工作延误10d,F工作按计划进行,G工作提前10d。为满足业主坚持按合同工期完工的要求,在不改变网络计划逻辑关系的条件下,施工单位根据下表按照经济性原则进行计划调整。
在G工作进行到一半左右,出现了合同中未标明的硬质岩石,导致施工困难。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并通知了监理。因处理硬质岩石导致增加费用20万元、G工作延误20d,对此,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工期及费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