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矿井采用立井开拓,主、副井井筒在同一工业广场内,主井井筒采用临时井架凿井, 副井井筒利用永久井架凿井,主、副井井筒表土段采用冻结法施工,基岩采用普通法施工。井筒基岩段预计涌水量8m³/h,主、副井井筒冻结及掘砌施工由某施工单位承担,该施工单位编制的矿井施工组织方案:主、副井井筒交错开工,错开时间3个月;箕斗装载硐室与主井井筒同时施工;主、副井同时到底进行短路贯通。
在主井井筒基岩段施工过程中,遇到了地质资料未注明的含水层,该含水层涌水量达20m³/h,施工单位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提出了采用强排水方法通过含水层,需增加费用15万。该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单位完成了含水层段的掘砌工作,但造成工期延误2个月。事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了补偿费用15万元和延长工期2个月的索赔。 主井井筒在通过含水层后,按原掘进速度正常施工,副井井筒施工进度正常。为实现主、副井同时到底进行短路贯通,施工单位及时调整了施工组织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