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学生良好注意品质培养的方法。
请阅读录音报道《白衣天使让海若重现生命光芒》,分析音响与文字稿的关系。
白衣天使让海若重现生命光芒
今天上午,凤凰卫视主持人刘海若经历了5个多月生与死的较量后,第一次重新拿起话筒。这是她在英国遭遇严重的火车车祸而当地医院准备放弃治疗时被接到北京宣武医院后的又一个奇迹。从她刚到医院时昏迷等级评分接近死亡指标,到后来又逐渐苏醒、开口说话、下地走步,刘海若的生命轨迹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个又一个惊喜。而她点滴进步的背后,都充满了医护人员的拳拳爱心,体现了北京医疗机构的实力。请听本台记者白玉的录音报道:《白衣天使让海若重现生命光芒》。
两个月前,记者去宣武医院采访时,刘海若刚刚能开口说话,当时她的话语还不是很清晰。她说:“我是刘海若,谢谢北京人民的关心。”
【录音:我是刘海若,谢谢北京人民的关心。】
时隔60多天,记者再去医院时却大吃一惊:今天,神经外科主任凌锋为测试一下刘海若智力恢复情况,临时把记者的话筒递到刘海若手里,没想到刘海若当即的思维、表达都俨然是一名状态中的职业记者了。
【录音:凌大夫,你好。(你好,海若。)欢迎你上我们的节目。首先要请教你的是,贵院……】
【压混】
在现场亲眼目睹了这一幕的海若妈妈满眼泪花,把女儿紧紧地抱在怀里。
【录音:我是很高兴,不知道要怎么讲。当初我真的不知道将来她会怎么样,没想到那么快她恢复得那么好。对今后非常有信心。】
回想5个多月前,当凌锋教授亲自把刘海若接回国内治疗时,连医生们对她的生死也难以预测。然而,救死扶伤的崇高职责呼唤着他们。凌锋教授说:
【录音:作为一个医生来说,面对这样一个亟待拯救的生命,那你只有全力以赴地去做,我觉得当时我是别无选择。】
凌锋的话代表了所有医务人员的共同选择。在这场与死神争夺生命的较量中,宣武医院、北京市专家多次会诊,果断决策,闯过了致命的感染关,战胜了高颅压昏迷,就连日日夜夜陪伴在海若身边的护士们也在用先进的呼唤式护理帮助刘海若苏醒。护士长丹玉秀和她的五位姐妹们一起做着这一切。
【录音:主要是在做每一项操作时,护士都在去叫她。比如说“海若,咱们该翻翻身了,要不然时间长了后背会压出褥疮来”。每做一项都要叫她,把她看成一个清醒的病人,通过咱们的声音来刺激她。】
对刘海若的救治过程,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还体现了深厚的人文关怀:关照她日后的功能恢复,回归社会。康复科主任王茂斌参与了刘海若康复治疗的全过程。
【录音:海若回来以后,凌主任当时就通知我,要参加第二天的会诊,康复要早期介入。尽管她还在昏迷着,但我们的康复治疗天天在做,这样她清醒后就没有痉挛。】
医护人员细之又细的周到考虑,使刘海若的治疗平稳推进。一个几乎失去生命的人如今拥有着一个又一个梦想。在病房里,记者无意中听到凌锋教授与刘海若之间这样一段对话:
【录音:凌锋:海若,你第一次走出医院最想去什么地方?刘海若:长城,走上去。】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2002年11月25日首播)
【案例】(本小题15分)红太阳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等业务,2023年3月1日,张某与红太阳公司的置业顾问钱某协商一致,将A房屋出租给张某。2023年3月2日,张某前去签约时,钱某将公司提前拟订好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给张某,《房屋租赁合同》部分内容为:(1)在租赁期限内,张某若在租赁的房屋内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死亡等,责任由张某自负,与红太阳公司无关。(2)如发生纠纷,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张某看后,表示无异议,随即在合同上进行了签字。
张某搬进出租屋后,每日下班深感无聊,于是定制了一个大型鱼缸开始养鱼。2023年6月1日,因张某操作不当,鱼缸炸裂,导致地板被水泡。张某不得不重新更换地板,花费2000元。
2023年7月1日,房屋因电路老化频繁跳闸,张某要求红太阳公司予以维修,红太阳公司提出双方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并且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理应由张某自行维修。张某无奈,只得自行找人维修,花费维修费1000元。
2024年2月10日,张某在阳台看烟花时,阳台上方架设的晾衣杆的钢管因年久失修焊接部分突然发生断裂,钢管脱落并砸伤张某头部,张某因此花费医药费2000元。于是张某要求红太阳公司赔偿,红太阳公司予以拒绝,理由为,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若在租赁的房屋内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死亡等,责任由张某自负,与红太阳公司无关”。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合同中约定的“张某若在租赁的房屋内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死亡等,责任由张某自负,与红太阳公司无关”条款无效,理由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属于无效免责条款。(2)请求确认合同中约定的“如发生纠纷,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理由为,合同为格式条款,该条款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红太阳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该条款,故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红太阳公司的答辩理由为:(1)只有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的,该种免责条款才属无效免责条款。(2)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属于格式条款”,故红太阳公司无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该条款有效,张
某应向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无权审理该案。
张某因与红太阳公司发生了种种不愉快,于是2024年3月10日,张某向红太阳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红太阳公司表示同意。
2024年4月1日,红太阳公司将A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5个月,租金2200元/月,一次性结清。
2024年5月1日,红太阳公司将A房屋出售给郝某,双方约定1个月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次日,红太阳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通知中写明如李某有异议须在10日内提出。李某在接到通知后,未予理会。后红太阳公司与李某因此发生纠纷,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红太阳公司向法院提出,其和李某订立的合同以口头方式达成,因未采用书面形式,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红太阳公司享有随时解除权,同时李某未在10日内提出异议,合同已经解除。
2024年6月1日,红太阳公司将房屋过户到郝某名下。随后郝某向李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在10日内搬离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红太阳公司支付更换地板的费用?并说明理由。(2)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红太阳公司支付电路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3)红太阳公司的第(1)项答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红太阳公司的第(2)项答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红太阳公司是否享有随时解除权?并说明理由。
(6)郝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在1个月内搬离?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