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施工单位承包一大型矿井的主副井井筒及相关井下巷道工程,矿井采用立井开拓方式,主井直径6.0m,井深890m;副井直径7.0m,井深850m;设计巷道断面较大,井底装载硐室在主井车场水平以下。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中,基岩段涌水量小于10m³/h。施工单位经业主同意安排主井比副井提前3个月开工,装载硐室随井筒同时施工;主井进行临时改绞,用临时罐笼提升。
施工单位依据业主提供的资料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为加快井筒施工速度,保证所承担工程连续施工,施工单位合理选择了施工设备,并经过紧张的筹备,按照业主的要求,仓促开工。开工时,工广场地平整仍在进行,场内场外仅有农村原有道路。开工后出现了如下事件:
(1)由于开工日期提前,施工材料筹备时间仓促,货源渠道没有全部落实,备料不足,造成开工后不久便停工待料。
(2)由于农村道路的使用条件未谈妥,施工车辆常在工业广场外受堵。场内道路也因未形成而不畅,致使工程时干时停,施工进展缓慢,给施工单位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影响。
(3)实际施工中,副井施工较顺利,预计可按时到底。主井地面预注浆效果较差,涌水量达65m³/h。施工单位通过增加排水设备,强行通过了含水层,造成经济损失29万元,影响工期3个月。井筒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为此提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