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负责对甲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与审计工作底稿相关的部分事项如下:
(1)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A注册会计师要求所有项目组成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组内复核人员清楚了解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2)项目组成员B注册会计师在查阅以往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时,发现了自己曾经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错误,B注册会计师在保留原来记录痕迹的基础上对错误进行了更正。
(3)A注册会计师认为对于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审计业务,编制者、复核者以及项目质量复核人需要在每张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并注明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
(4)对于询问甲公司特定人员的审计程序,A注册会计师以询问的时间、被询问人的姓名及职位作为识别特征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5)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后获知法院在审计报告日前已对甲公司的诉讼事项作出最终判决,A注册会计师对此实施了审计程序,修改了审计工作底稿,并记录了修改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