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井巷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井筒支护工程分包给了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合同约定:井底车场施工的运输、供电、通风等辅助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井底车场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该计划通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专业分包单位将井筒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遭到了监理工程师拒绝,在井筒支护施工过程中,由于专业分包单位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监理工程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停工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监理工程师应直接向专业分包单位下达停工令,拒绝签收停工令。
事件2: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显示,泵房及变电所工程E的工作面围岩稳定性较差,在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为加快施工工期,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导致部分围岩冒落,E工作延误25d,增加了施工成本15万元。
事件3:在主井联络巷D施工中,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全断面一次爆破,由于工作面围岩硬度突然变大,与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偏差较大,造成掘进作业困难,施工总承包单位调整了爆破设计方案,导致D工作延误5d,增加了费用支出5万元。
事件4:大型设备换装硐室J施工时,由于通风系统故障导致通风能力不足,使得施工进度拖延,因解决通风问题延误工期10d,多支出费用10万元。又因施工单位工程材料准备不足,导致J工作延误5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