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指导中年段小学生学习本文,试拟定教学目标。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简答题】
2018年8月26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甲省A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市的华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A市的土壤以及两条河流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依此,请求法院判令华洋公司:(1)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3)在全国性媒
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A市中级法院受理“自然之友”的起诉后,向被告华洋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华洋公司答辩称:本案原告不适格,“自然之友”无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审前准备阶段,A市中院认为“自然之友”的诉讼请求不足以救济已经遭受损害的环境公益,于是释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自然之友”随即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1)恢复生态环境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2)赔偿环境修复前的生态功能损失。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华洋公司与“自然之友”达成了和解协议,“自然之友”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此外,华洋公司厂房附近的果农冯森认为华洋公司违法排污导致其种植的百余棵核桃树死亡,将华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10万元。
请回答:
(1)“自然之友”是否有权与华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什么?
(2)法院应否准许“自然之友”的撤诉申请,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