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招标人就一河道疏浚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分别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某网站刊登。在某网站刊登的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交信用等级材料,而在“中国招标投标服务平台”的招标公告无此条要求。
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编制,并约定如下内容:
(1)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通过合同完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疏浚土方的工程量增加超过15%视为变更,超出部分相应结算单价减少10%。
共有A、B、C、D、E五家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A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涵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某位评标人以此为理由判定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人B在评标过程中,针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提出异议。
投标人C的投标报价最高,故在开标后第二天撤销了其投标文件。
最终,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E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投标人E为中标人,并与之签署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过程中,投标人E首先进行充填区围堰清基。清基完成后,投标人E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即进行后续施工。监理人在其施工几日后,要求投标人E进行局部开挖,以检查清基工作质量。经检查,监理人确认投标人E的清基质量合格。该月投标人提出结算单,见表,并要求工期顺延1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