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某房地严开发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5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7个月。由于工程施工图纸齐备,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且合同工期不长,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固定总价模式的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约定如下:
(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
(2)工程预付款自工程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后,从当月的工程款中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分两个月等额扣回;
(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4)工程款按月支付,达到合同总造价的90%停止支付,余款待工程结算完成并扣除保修金后一次性支付。
每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如下表所示。

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因钢材涨价增补价差40万元,因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不力共罚款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