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背景资料】
某公司竞标承建××高速公路工程。开工后不久,由于沥青、玄武岩石料等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动,在成本控制目标管理上,项目部面临预算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背离而使采购成本失去控制的局面。为此项目经理要求加强成本考核和索赔等项成本管理工作。
路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挖方、填方、点夯、满夯。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故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计量工程师负责计量。
施工过程中,在进行到设计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承包方在取得旁站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承包方将扩大的工程量向计量工程师提出了计量支付的要求,遭到拒绝。在施工中,承包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
在土方开挖时,正值南方梅雨季节,遇到了数天季节性的大雨,土壤含水量过大,无法进行强夯施工,耽误了部分工期。承包方就此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索赔。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主要是拘束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是一条道德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与实体法的诚信原则在内容上是一致的
当事人应当推进诉讼进程,是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
1.给定材料
材料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决策顺利实施,2015年11月2日至7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派出检查组,对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5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检查组先后到达南京、芜湖、九江、黄冈、武汉、岳阳等6市,在南京,查看了江苏省南京板桥基地、综合执法平台,乘船巡查南京市水域;在芜湖,查看了芜湖市采砂管理基地,乘船巡查芜湖市水域;在九江,查看了九江市综合执法基地、砂场整治现场、砂石集散中心、庐山区拆解采砂船现场;在黄冈,查看了浠水县执法基地,乘船巡查戴家洲水域;在武汉,乘执法船巡查长江二桥至白沙洲水域;在岳阳,查看了岳阳市采砂管理实时监控系统。每到一处,检查组现场查阅各地采砂管理日常巡查、值班记录、执法案卷等文件资料。检查组还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水利厅和相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长江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进行了座谈。
检查组认为,一年来,在长江中下游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视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长江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共同维护了长江河势稳定、保障了防洪和通航安全。目前,长江河道采砂秩序总体可控,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检查组强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采砂管理工作已经步入深水区,需要以创新的思维逐步破解困扰采砂管理工作的各种难题。
检查组要求沿江各地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敏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采砂管理责任制。
材料2:
检查组以为,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乱采滥挖的情况十分严重。偷采现象时有发生,执法成本和难度加大,暴力执法也经常发生。
2009年10月16日晚至17时上午,湖北省水利厅对长江河道蕲春县蕲河段、武汉段进行了暗访检查,暗访组发现30多艘小型采砂船扎堆采砂。
16日21:15,在“鄂江左112”江堤,该江域中心灯火通明,机声隆隆,一片繁忙作业景象,约30多艘小型采砂船正在采砂作业。该作业水域离黄同砂管基地不足1公里。22:00,一艘小艇驶近,在采砂聚集水域的上游观望。22:20,小艇向采砂船靠近。22:27,陆续有采砂船熄灯并往下游撤离。22:40左右,该水域的采砂船全部撤离。23:00,在上述水域下游约4公里处,撤离的部分小型采砂船正在往左岸停靠。次日0:10,又有7、8艘船陆续在此停靠。17日9:45,在“鄂江左83+400”处,暗访组发现武穴龙王庙水域有一艘双链斗大型采砂船正从下游往上游航行,其后有7艘2000吨级空船机随行,伺机偷采作业。从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来看,偷采现象严重,主要体现三个特点:一是具有规模性。30多艘小型采砂船聚集偷采,且有大型“吸砂王”在江上出现,伺机偷采。二是具有计划组织性。无论从30多艘小型采砂船聚集偷采和20分钟时间内全部撤离,还是从大型“吸砂王”引领7艘空船机来看,都表明了偷采具有周密的计划性和组织性。三是具有公开性,30多艘采砂船在砂管执法基地的视野范围内聚集开采,一致开灯,可谓明目张胆,不算“偷采”。
2010年4月27日至29日,湖北省水利厅暗访组对汉江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进行了巡查暗访,发现汉江河道非法采砂现象正在反弹。数百艘采砂船舶正在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其中荆门境内有443艘(钟祥市220艘,沙洋县223艘)。当时,湖北正进入汛期,大规模的非法采砂活动不仅扰乱了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而且威胁着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情急之下,省水利厅立即向荆门市水利局发出紧急通报,要求联合海事、公安等部门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2013年5月13日,太阳刚落,长江中游戴家洲右方江面驶入20多艘外表斑驳的小船,它们船头连船尾,沿岸一字排开。
随着机器轰鸣,小船正面的吸砂泵开始工作,船面上,碗口粗的管道全力抽砂。江中百余艘运砂船排起长队,前船装满开走,后船补上,这种集体非法采砂场面绵延数百米。5月14日凌晨2点,采砂船增至30余艘。一些过路船,由于辨不清哪是航标灯,哪是采砂船桅灯,担心走错航道,只好暂且抛锚,天亮再行。
在谈及长江非法采砂情况时,长江航道局工程建设指挥部人员田某深表担忧,“戴家洲这一段正在实施汛后护坡、护岸工程,非法采砂迟早会挖空坡岸下方的基础。”
在非可采区采砂还会改变长江流道,造成航道江水分流、航槽淤积、航道变浅。长江航道局执法人员称,泸州到宜宾维护航道深度为3.0米,5月份计划达到3.2米,目前,不少江段只有2.7米,“继续非法采砂,很难维持通航标准”。
在戴家洲看到,大部分运砂船严重超载,江水几乎要漫过船帮,长江各段都有砂船因超载而断裂、沉没。“非法采砂船因身份非法,海损、人员伤亡事故多数私了,很难统计。”
非法采砂之所以屡禁不止,暴利是关键。今年3月,质量最好的洞庭湖黄砂每吨均价45元,同比上涨30%,长江中游江砂价格月月涨,均价超过15元。小型吸砂船1小时采砂500吨至600吨,按一晚偷采10小时,计5000吨来算,一晚毛利超过7万元,“‘吸砂王’船,一晚上能采上万吨”。
目前,管理长江采砂的法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非法采砂情节严重者,罚款10万元至30万元,拆除采砂机具。外地籍非法移动采砂船只,罚款1万元至3万元,遣返船籍所在地。非法采砂船或驾驶员无证行驶,公安部门可行政拘留不超过15天。据武汉市水务执法人员介绍,非法采砂属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涉案金额再大,违法者也不会坐牢。去年,武汉市查获非法采砂船66艘,罚款总计89.4万元,平均1艘船罚款1万多元,“武汉江段一年非法采砂动辄百万吨、市场价值上亿元,如此违法成本,几乎可忽略不计。”
“这一暴利行业,形成较完整的产业链条,涉及经济利益面广,组织严密,行动迅速,从望风、盯梢的马仔到船老大,一旦事发,一呼百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表示,如今,采砂利益链条买通了一些地方执法和管理部门,上级来检查,他们会通风报信。在长江上游,国家至今没有划定可采区,有的地方政府立“规”立“法”,自行划定可采区拍卖。这类拍卖的中标门槛极高,资格审核通过后,至少交纳1000万元费用,后期还需缴纳砂石资源费。有的地方政府错误地认为河道资源属于地方集体所有,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砂石管理站擅自与采砂业主签订开采协议,甚至低价拍卖资源开采权,造成违法开采、违规开采,扰乱砂石开采市场。
河道采砂技术简单,损伤简便,而收益立竿见影。如果不申请行政许可、不缴纳相关规费,进行非法采砂,那么利润更是可观,可以算是暴利。在暴利的驱动下,为了实现某一河段或某一水域的垄断经营,黑恶势力便出现了,即使其他采砂户进来采砂,也要向其交纳一定的“保护费”或“出让费”。涉黑、涉恶势力对采砂活动的渗透,因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集体性,并具有一定的暴力性,给采砂管理执法增加了很大难度。
2014年4月12日晚上,武汉市汉南区水务局采砂管理人员发现长江河道水洪段有釆砂船舶正在进行非法作业。23时许,该局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牌洲派出所组成联合执法队共8人展开打击行动,现场查获4艘非法采砂船舶。4艘采砂船舶均没有船名、船号和船籍港等标识,且船员不肯提供船舶证件,拒绝配合调查。执法队员决定将4艘采砂船舶分别押送至不同码头,以便调查处理。在押送过程中,突然,1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乘坐2艘快艇急速驶来,并登上采砂船舶,强行阻挠押送和执法。执法队员遂立刻汇报,就在汇报时,对方强行没收了队员们的通讯手机,并进行殴打和恐吓,同时强行劫持4名执法人员登上快艇离去。4艘非法采砂船也乘机逃脱。案件发生后,长江航运公安局会同长江海事局立即派出执法艇展开搜救,在长江多个水域用探照灯查找和高音机喊话,直至13日凌晨2时,在长江南岸的辉洲湾才找到被劫持的4名执法队员。
材料3:
近年来,由于建筑用砂需求激增,黄砂价格居高不下,盗采江砂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暴富捷径。受利益驱使,大量非法采砂人在禁采区甚至主航道内非法采砂,采砂过程中抛弃的废石弃潭直接堆到河道里形成砂堆影响河道,并致使长江流态紊乱,航道条件恶化。为躲避打击,非法采砂常采用昼伏夜出方式,且在盗采作业时无警示标识,使过往船舶面临撞船倾覆危险。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登记在册的长江水上交通事故,超过70%涉及非法采砂,死亡失踪人数占比高达42.1%。非法采砂船为了多采砂,不分地点,哪里有好砂就在哪里下泵抽砂,致使国家投入巨资兴建的丁坝、护岸等航道整治建筑物地基被掏空、垮塌和损毁。如长江干线戴家洲水道,国家投资2亿多元建设的航道护坡护岸工程,被非法采砂挖得千疮百孔;2013年初,长江下游九江水道鳊鱼滩航道整治工程被3艘挖砂船近距离非法采砂破坏,国家耗资数百万元才得以修复。据不完全统计,每年非法采砂数量达数千万立方米,从而在江底形成深潭,造成局部河床下切,严重影响河床稳定。同时,非法采砂恣意搅动河道泥沙、随意排污,破坏了长江生态,恶化了水生物的生存环境。由河道采砂引发的纠纷规模之大,影响层次之高,其尖锐复杂程度和延续历程,在湖北、江西两省长江边界河段颇为典型。湖北省武穴市、江西省瑞昌市双方群众因在该河段为争夺较好的采砂地点时常发生纠纷,且波及到两省省委和政府,甚至牵动了党中央国务院。
材料4:
2016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唐局长说,长江航道作为国家水上交通重要基础设施,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支撑。鉴于当前长江干线水域非法采砂行为泛滥,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害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威胁长江生态环境的现状,他提出:“应依照《刑法》对在长江上非法采砂严重破坏航道危及航运安全的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局长说,屡禁不止的非法采砂行为,破坏性巨大。“长江航道是重要的水上交通设施。依法保护长江航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刻不容缓。”唐局长表示:“违法成本过低,是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据唐局长介绍,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后,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建立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合同沿江省、市政府组织水利行政执法部门和长江海事、航道、公安机关,采取专项联合执法治理非法采砂行为。同时,《航道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也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尚无因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而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只能将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形成了非法采砂获得巨大但违法成本十分低的局面,导致不法分子趋利而动、暴力抗法甚至腐败寻租。”为此,唐局长建议,对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行为,应依照《刑法》第117条、119条,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他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法律量刑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操作的基本需要,依法保护长江航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还有专家指出“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14条,该条采用列举加兜底方法列举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刑法》第114条规定具体包括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5种罪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按照刑法学理论上的分类,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还要求犯罪行为产生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河道防洪工程是保障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屏障,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破坏河床自然形态,致使河道水流状态发生变化,泥砂冲淤平衡被严重破坏。特别是目前较流行的大型真空泵吸砂船,吸砂泵一般功率在150千瓦以上,吸砂管管径50厘米,8小时连续作业可采砂2000吨,管长最长达25米,可深入河床表层以下10~12米。按水下河床稳定坡度1∶14~1∶20计算,影响半径达160~220米。在堤防、控导工程安全保护区内非法超深采砂,导致河床严重下切,致使深槽迫岸,险段增加,防洪压力增大,加之洪水的不断冲洗,防洪标准大大降低,河堤面临被掏空的威胁。一旦汛期较大,洪水来临,脆弱的防洪工程有被冲决的危险,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
材料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突出问题。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决不可脱离法律的轨道,这是法制社会依法治水的必然。为了更好地管理河道采砂,需要我们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中寻求解决之道,严格执法并对执法进行监督。目前,我国涉及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以法治守护平安,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016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首次开展统一清江行动。春节刚过不久,万物悄然复苏,长江干流八省市却度过了不平静的两天。2月29日-3月1日,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统一安排部署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开展了为期2天的统一清江行动。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8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动,在各自境内长江河道上开展了一轮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的执法行动,有效维护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稳定可控的秩序。
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沿江各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清江行动,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清江行动的分工、任务和要求,以高压严打态势,确保清江行动有序开展。
谋定后动,成效显著。清江行动期间,重庆市水利局出动巡查船艇5艘,车辆12台,人员80人,联合相关部门检查5次,委派3个督导组对江津、主城六区、涪陵、长寿、万州、忠县等区县清江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重庆共查获非法采砂行为1起,查扣船舶4艘,有效地威慑了非法采砂行为。
江西省九江市采砂办集中调配多艘执法船艇,40多名执法人员参加清江行动,对长江过往涉砂船舶进行严格检查,查看了采砂船集中停靠和砂场运营情况,严密监控长江水安段、江新洲段、八里江口段、红光段、马当等省际交界水域涉砂船舶(机具)情况。
上海市水务局对浏河口、宝山锚地、下扁担沙、新浏河沙、吴淞锚地、创建水阐、横沙水道、北港水道等重点水域进行检查,共开展执法检查3次,出动执法人员35人次,陆上巡查120公里,出动执法船艇2艘次,登检涉砂船舶5艘,登记涉砂船舶56艘,责令整改1起,涉及许可项目1件。
8个省市统一行动,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执法链条,有效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目前清江行为虽已结束,但是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仍任重道远,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逐步推进,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从现实上看,今后一段时期内,长江河道来沙量锐减的状态将长期维持,砂石供需矛盾将长期存在并日益突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的形势将更加复杂且严峻。
对此,长江水利委员会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马某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管理理念,以“人、砂、船”和“采、运、销”为管理核心,逐步完善“政府主导、水利牵扯头、部门配合”的管理体系,采取系列措施将采砂管理由“治标”向“标本兼治”推进,基本实现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的目标,确保长江河势稳定、防洪、通航和水生态安全,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可靠保障。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承建一矿井主井、副井和中央风井三个立井井筒工程开拓及井筒安装工程,另有2000米巷道开拓和安装任务。主、副井筒均布置在同一工业广场内,均采用冻结法施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煤尘有自燃的危险。开工前施工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施工准备,会审了施工图,完善了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施工进度计划,主井井筒到底后进行临时改绞,副井进行永久装备。
主井井筒净直径7.5m,井深560m;井检孔资料显示井筒在300m以下有2个含水层,每个含水层预计涌水量约9m3/h。施工单位编制的井筒施工机械化配套方案如下:提升采用1台JKZ-2.8/15.5凿井提升机配1个5m3吊桶;凿岩采用1台FJD-6型伞钻配YGZ-70型凿岩机,炮眼深度4m;出矸采用1台HZ-10型中心回转抓岩机;砌壁采用YJM型整体金属模板,高度4m;井筒排水在吊盘上布置1台MD46-80x6型卧泵;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采用双滚筒凿井绞车联合悬吊,排水卧泵动力电缆和放炮电缆采用一台单滚筒凿井绞车联合悬吊。
在确定副井井筒凿井绞车的能力时,按照所悬吊的管路、线缆、安全梯的最大动荷重确定,滚筒上钢丝绳出绳的最大偏角50,两凿井绞车的电源取自于井口高压配电点。副井凿井提升用钢丝绳选用单层三角股钢丝绳,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确定为7.0;副井凿井悬吊设施用钢丝绳采用 13丝的钢丝绳,悬吊安全梯的钢丝绳安全系数确定为5.0。
井筒开工前,施工单位考虑到该井筒含水层涌水量较小,并未安装排水泵及管路。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掘进放炮后,出矸发现矸石内有未爆的雷管和炸药,工作面有部分完好的炮眼封泥和连线,施工单位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了处理,确保了井筒的正常施工。
事件2:井筒施工至260m时,工作面发生30m3/h突水。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采取排水、注浆措施通过该含水层。施工单位从邻近项目部调来水泵并安装,用时3d,增加费用20万元;井筒排水用时8d,增加费用50万元;注浆堵水用时15d,增加费用300万元。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事件3:井筒施工通过300m以下含水层时,井壁淋水达到8m3/h,在金属模板脱模后,混凝土表面局部出现蜂窝麻面。
【背景资料】某公司沉箱预制场预制钢筋混凝土沉箱,每个沉箱的混凝土方量为480m3,设计沉箱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为C30。该预制场实际统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差为3.0MPa。经计算和试配确定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为1:2.50:3.50.用有效搅拌量为2.0m3的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正常施工情况下(使用干砂、干碎石)每罐混凝土用砂1700kg,拌合水306kg。施工中遇大雨,雨后测得砂的含水率达3% (碎石雨后很快干了)。
沉箱下水后浮运通过港池,该港理论深度基准面与平均海平面的高差为1.29m,港池底泥面距平均海平面6m,从当地潮汐表查得该时刻潮高2.12m,沉箱的最小稳定吃水6.5m,拖运时的富余水深取0.5m。
依据拟定的教学目标,设计蹲踞式跳远的教学步骤并说明设计理由。
头部运动。B.肩关节运动。C.腰部运动。D.膝关节运动。E.腕关节、踝关节运动。
②柔韧性练习。
弓步压腿。B.侧压腿。C.体前屈。
③游戏热身。
设计理由: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活跃课堂气氛。
环节二:教学“助跑”
①教师讲解跳远助跑的节奏,学生分组尝试练习。
学生分组进行助跑练习,在相互合作、帮助中学会助跑的节奏(3~5步)。
②教师巡回指导。
学生听口令集体练习。
学生演示,相互交流。
设计理由:初步掌握跳远的助跑动作技术,要求有节奏。发展速度、协调等身体素质,促进身体形态的正常发育。相互帮助,合作完成步点的丈量,树立自信心。
环节三:教学“起跳”
①教师讲解助跑与踏跳的动作要领,并示范。
学生进行助跑与起跳动作的尝试练习。
②教师或学生进行正确和错误动作的示范。
请学生进行比较,和教师一起得出正确的助跑与起跳的方法。
③教师讲解评价的方法,让学生学会评价。
学生分组进行练习、评价。
④教师巡视、帮助、纠正。
小组选出代表进行表演,集体帮他们进行评价。
设计理由:初步掌握助跑与起跳的动作姿势和方法,要求起跳有力,动作协调。发展弹跳能力,增强身体协调性。学会并尝试评价,勇于表现自我,不怕困难,树立信心。
环节四:教学“腾空”
①教师引导提问:让我们想一想,跳远时要有远度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教师和学生总结得出:踏板时机、放脚都要恰当,有一定的助跑速度,有一定的腾空高度等。
②教师讲解“腾空步”的要求,并示范。
学生听口令集体练习。
③教师讲解腾空的收腿要求,并示范。
小组分组练习,学生相互评价、纠正。
小组展示、相互学习、交流。
设计理由:初步掌握起跳腾空的方法,具有一定的腾空高度,发展身体协调性和弹跳力。主动参与学习、合作探究,尝试合理评价,勇于表现自我。
环节五:教学“落地”
①教师提问:为了保护自己,落地后双脚应该怎样?是直接落地远,还是往前伸落地远?
学生回答,并进行尝试练习。
②学生根据自己不同能力制订不同落地点,并进行练习。
小组练习并进行相互评价、纠正。
环节六:总结评价
①师生总结蹲踞式跳远整个过程(助跑、起跳、腾空、落地)的动作要领。
对学生提出要求:基本掌握助跑、起跳、双脚落入沙坑的方法,要求身体协调、双脚前伸、屈膝缓冲落地。发展身体协调性和平衡性,增强腿部力量。
②教师讲解技术和达标的要求,并出示达标评分表。
学生分别进行丈量步点和练习。
学生分组进行考核,学生和教师一起参与评价。
学生展示自己考核的成绩,并相互评价、鼓励、表扬。
设计理由:通过考核,了解自身学习掌握跳远动作的情况。发展弹跳、协调、灵敏等身体素质,促进身体形态的正常发育。学会学习,学会评价,树立自信心以及不怕困难、勇往直前的良好品质。
背景资料
某住宅工程基坑底标高为-3.5m,场地标高2.4m,地上15层。开挖之前先进行了测量定位,抄平放线,定出开挖长度,按放线分块(段)分层开挖。根据现场土质和水文情况,采取在三侧放坡,另外一侧采用端桩与横隔板支撑保护坡脚。基坑工程根据总承包合同分包给了相应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编制了专项挖土方案,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现场组织实施。
施工现场有一台塔式起重机,由施工单位自行安装,安装前仅对工人进行了简单的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测,确保稳定可靠的运行。
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现场的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定期对文明施工进行检查评定。
项目部根据需要编制了临时用电组织设计。规定采用两级漏保,一级漏电保护,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为35米,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为5m。
现场采用双排落地式脚手架,编制了施工技术措施。连墙件拉结点距离主节点500mm,连墙件从底层第二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部分连墙件采用直径10mm的钢筋拉结。
【背景资料】
某投资公司建造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该投资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共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第5家施工单位于2014年6月2日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2014年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第4家施工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第2家施工单位中标。投资公司(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双方按规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6日。工程开工后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一:因拆迁工作拖延,甲方于2014年8月18日才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导致乙方A、B两项工作延误了2d,并分别造成人工窝工6个工日,多用8个工日;但乙方C项工作未受影响。
事件二:乙方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约定,D项工作施工用的某机械应于2014年8月28日进场,但因出租方原因推迟到当月29日才进场,造成D项工作延误1d扣人工窝工7个工日。
事件三:因甲方设计变更,乙方在E项工作施工时,导致人工增加14个工日,相关费用增加了1.5万元,并使施工时间增加了2d。
事件四:在F项工作施工时,因甲方供材出现质量缺陷,乙方施工增加用工6个工日,其他费用1000元,并使H项工作时间延长1d,人工窝工24个工日。
上述事件中,A、D、H三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没有机动时间,其余工作均有足够的机动时间。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