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根据要求完成教学设计。
材料一 《普通高中物理课程标准实验》关于折射率的内容要求为:“测定材料的折射率”。
材料二 高中物理教科书“折射率”一节的部分教学内容如下:

材料三 教学对象为高中二年级学生,已学过光的折射现象、折射定律等知识点。
任务:
(1)简述什么是折射率。(4分)
(2)根据上述材料完成实验“测定玻璃折射率”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要求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点、教学过程(要求包含有教学坏节、教学活动、设计意图)。(24分)
阅读下面的材料,按要求作文。
一位脱口秀主持人打赌希拉里的自传不可能卖得超过一百万本,否则他把鞋子吃下去。没过几个星期,希拉里的自传就畅销了一百万本,但主持人吃下的是希拉里特意为他定做的鞋子形状的蛋糕。
综合上述材料所引发的思考和感悟,写一篇论说文。
要求:用规范的现代汉语写作。角度自选,立意自定,标题自拟。不少于800字。
阅读材料,根据要求完成教学设计。
材料一 《普通高中物理课程标准实验》关于折射率的内容要求为:“测定材料的折射率”。
材料二 高中物理教科书“折射率”一节的部分教学内容如下:

材料三 教学对象为高中二年级学生,已学过光的折射现象、折射定律等知识点。
任务:
(1)简述什么是折射率。(4分)
(2)根据上述材料完成实验“测定玻璃折射率”的教学设计。教学设计要求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重点、教学过程(要求包含有教学坏节、教学活动、设计意图)。(24分)
根据下面给出材料写一篇消息(800字左右)。
附材料:
今年8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天价滞纳金”一事中发现,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并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
另外,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8月23日《检察日报》以“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为题发表了周泽批评养路费征收违法的文章后,在社会上引起掀然大波。之后,交通部继续发文要求征收养路费。周泽又于10月30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并问责养路费违法征收的责任。
11月23日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关于交通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都有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
早在1950年,原政务院就制定了“用路者养路”的政策,对汽车、拖拉机征收公路养路费,同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1991年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了修改,将第36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交通税费改革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决定分步骤进行的,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周泽先后于11月24日、28日通过《新京报》、《中国青年报》,对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提出质疑。周泽说,许多人对《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规定有误解。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也不意味着就是征燃油税。周泽还说,必须明确的是,公路作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理应由公共财政来解决,即使不向车主征任何税,国家也应该把公路建设好、养护好,而不能因为没向车主征税国家就不承担建设和养护公路的责任了。事实上,车船牌照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都在对机动车车主征收,对机动车也还可以开征其他税种;如果国家不建设、养护好公路,车主可能根本就不会买车,谈何向车主收费及征税?
材料:
体育之所以能成为体育,体育比赛之所以吸引人,是需要若干前提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平竞争(fair play)。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体育比赛的价值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公平竞争是体育运动的核心和底线。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人们制定了一系列复杂而详尽的规则,使体育比赛成为社会中规则最为完备的一种活动。然而,体育比赛的规则,不同于其他领域,它不仅要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更要使其具有强烈的娱乐性和观赏性。因此,体育规则总是留给运动员大量的自由空间,让他们充分展示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否则,比赛就了无生气,成了工厂的生产线。体育的这种特点,大大突出了道德的重要性。如果运动员不按照道德的标准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裁判员不以道德的标准执法,就会造成体育的灾难。这就是为什么体育规则对场地、器械、运动员、裁判员、比赛时间、比赛过程、违规行为、得分方式等的规定详尽有加。
法,在各国的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等含义。因此,法与体育道德在价值取向上相同,但其作用却有实质的区别。用法来维持的公平竞争,是外在的、强制的。运动员由于害怕违法被罚而勉强遵守的,因而,人是被动的、消极的,处于服从的地位。用道德来维持的公平竞争,运动员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因此,闪耀着善的光辉。一个是我不得不公正竞争,另一个则是我要公平竞争。一个考虑的是“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而另一个考虑的则是“应该做什么与不应该做什么”。前者在体育本身固有的“效益原则”指导下,常会将“不能做的事”偷偷地转化为“能做的事”;而后者则在能为“不能之事”时,依然固守自己的道德原则。
在体育比赛中,没有法,比赛缺乏必要的客观规范性,无法进行;没有道德,体育行为失去了主体的规范性,也无法进行。在传统的体育形态中,体育的“法”主要针对的是比赛本身,界定比赛时空,确定比赛用具、规定胜负标准,提供一个公平的条件。至于这种条件下的比赛是否真正公平,则依靠运动员和裁判员的道德自律。于是,规则的他律和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自律,各司其职,使比赛既有公平的舞台,又有公平的行为。然而,近数十年来,在商业或其他利益的驱使下,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行为失范现象日益严重,人们似乎对道德的力量失去信心和耐心,而沿着“法治”的方向大踏步前进,力图将运动员的行为规范统统纳入“法治”麾下。于是我们看到强制性的“法”层出不穷,仅就兴奋剂一端就引出了多少“法”,国际体育组织的禁药清单也越来越长,然而,国际体坛的兴奋剂非但没有被遏制,却如野火一样蔓延开来。
在应当让“法”发挥作用的领域,一味地强调道德是迂腐的。同样,在道德应当发挥作用的领域,只是简单地高祭“法器”,也是无效的。法与道德,一刚一柔,一外一内,一为治标,一为治本。两者分离,则顾此失彼,越治越乱。两者结合,则刚柔相济、内外兼顾、标本兼治。“法治”与“德治”相依相存,共同支撑着绿茵场上的一片蓝天。
(摘编自任海《体育“法治”与“德治”辩》)
问题:
(1)体育“法治”与“德治”的本质区别在哪里?请根据文本,简要说明。(4分)
(2)体育“法治”与“德治”应该保持什么关系?为什么?请根据文本简要分析。(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