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运动能力的发展与教育
背景资料:
某高速公路跨江特大桥项目,中标价2.49亿元,主桥为(105+180+105)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刚构桥,两岸引桥均为40m预制T梁,南岸16孔,北岸20孔,均为4孔一联先简支后连续结构,设计通航水位+12.30m,该标高对应的河面宽460m,主墩处水深6.2〜8.6m。由于有通航要求和受流凌影响,所以不准搭设施工便桥。主桥主墩采用2.0m钻孔桩基础,低桩承台,矩形空心墩,墩高34~38m.每个承台20根桩,承台长30m,宽20m,厚4.5m,所需混凝土由现场制备,引桥采用钻孔桩基础,圆柱墩,设系梁和盖梁,墩高平均高度25m,地势起伏较大。施工单位进场后,经实地考査和校对设计文件,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经理部设立了安全机构,配备了3名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务部检査确认施工船只证照齐全,船机性能良好,船员满员且持证上岗,能满足施工要求,报项目经理批准后,随即开始水上钻孔桩平台打桩作业。项目经理部为保证钻孔桩质量,设置了钻孔桩质量控制关键点:(1)桩位坐标控制;(2)护筒埋深控制;(3)泥浆浓度控制,(4)桩底贯入度控制;(5)护筒内水头高度控制;(6)导管接头质量检查与水下混凝土浇筑质量。
施工单位进场后,业主另外又委托其施工进场道路,并约定只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支付进场道路直接费,其他工程费的综合费率为10%,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雨期施工增加费1万元(费率1%),进场道路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施工机械使用费20万元,材料费70万元。
在1#主墩钻孔桩开钻前夕,承包人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石油部门要在墩位处补充调查地下石油管线,要求1#主墩停止钻孔桩施工3天,监理工程师根据机械设备进退场申请单和现场核实,确认有两台钻机停工,其中一台为租赁,其分摊进退场费用后的实际租赁费2000元/天;另一台为自有,投标报价为台班费1600元,停置费1000元/天,利润率7%。
问题:列式计算施工单位施工进场道路可获得的直接费。
1)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儿童是弱小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儿童是无辜的,伤害和痛苦不应该由他们承担。有人说,要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而其中首要是看他们怎样对待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
传统文化里,“幼吾幼”本是人伦底线,而对底线尚不能达到者,“清官难断家务事”又往往成为他人或社会介入纠错的障碍。现实中,南京饿死女童案、汕头父亲虐子案在激起公愤的同时,也拷问着法律的底线。传统观念要转型,养育儿女不仅是家庭私事,对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进行干预。
2015年2月4日,在立法规定可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近30年后,我国出现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此前,类似案例最终难以执行和落实,皆因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之后,庇护场所的缺位让谁来兜底的疑问无以回应。
俗话说,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在明确了失责甚至虐待的细则之后,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设立完备的防范网络以及后续保障体系。剥夺监护权后,孩子去哪儿?监护权可以转移,但是孩子的生活质量和成长学习不应该因此受到重大影响。不能让孩子才出火坑,再入冰窟。
这正是从“亲权绝对”向“国家亲权”转变的关键,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不仅仅是“家事”,更是“国事”。因为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子女,更是国家和社会的一员。父母失责,国家和社会应该担负起兜底补漏的责任。只有建立起能够为孩子遮风挡雨,提供呵护关爱的庇护场所之后,“国家亲权”才有足够的底气剥夺“失职”家长的监护权。
由于在儿童权益保护上投入关注、资源和经费的不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匹配,我国迄今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和执法链条与网络,结果导致儿童保护的责任主要被推给了客观上力有不逮的家庭和社会,从而出现了一系列恶性事件。
儿童不仅是父母的心头肉,更是国家的未来星。必须尽快在立法中明确国家应在儿童保护中承担最终责任,确立“国家亲权原则”。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实行儿童保护的“零容忍”原则,严厉打击和惩治针对儿童的犯罪,设计侵犯儿童权益的法律责任高压线;加大对儿童保护的经济投入,设计详细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从政策和法律上鼓励支持家庭育儿;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失职的情况下,实行国家监护,由政府来养育儿童;要求和鼓励与儿童相关的职业人员在怀疑存在“孩子受伤害”的情况时,必须马上举报。政府通过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时时保持高度警惕,让儿童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童年。
2)2015年7月下旬,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的繁华地段,一群乞讨的小孩异常活跃,看到有行人经过就伸出手去,更有甚者抱着行人的腿,直到行人掏出钱包拿出钞票,才肯松手。童童(化名)就在其中。
8月1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岗勤大队经过摸排,将行乞的一行人带回询问。据岗勤大队教导员李百岐介绍,他们均来自甘肃省岷县,彼此熟悉,且均是父母带着自己的孩子“行乞”。乞讨儿童中,最小的仅6岁,最大的12岁。而他们的母亲,最大的40岁,最小的29岁。
在童童看来,外出乞讨就像父母外出打工一样。7月初,上学前班的童童放假,用8天的时间写完作业后,在母亲刘美芬的亲戚张玲梅的带领下,和母亲及姐姐芳芳(化名)北上“淘金”。
“看到有年轻的叔叔或阿姨,就上去问他(她)要钱,记住没?”姐姐芳芳和母亲如是教育童童。“叔叔给点钱……”芳芳率先出击,在顺利拿到1元后,胆怯的童童被母亲推向前。学着姐姐的样子,童童开始向行人要钱,“姐姐给我点钱吧!”“叔叔给点钱……”年幼的童童博得了路人的同情,5毛、1块、2块……不到一个小时,童童顺利将10元收入囊中,收获颇丰的童童获得一根雪糕的奖励。就这样,在零食的诱惑下,童童开始了行乞之路。
12岁的敏敏(化名)与童童有着相同的背景,同样来自甘肃岷县,父母均务农。不同的是,敏敏已有4年的行乞经验,她曾到过湖南长沙、江苏溧阳、江苏泰州,“夏天放假时出去一趟,冬天过完年出去一趟。”一年中,两次外出乞讨,可以支付敏敏一年的学费、生活费等各项杂费。
“一开始我也不敢,但看到别的孩子都能要上钱,我也就不怕了。”曾经胆小的敏敏现在成为“头领”,领着4个孩子穿梭在中山西路商业街繁华地段。
不足5平方米的房间内,摆放着两张床,这是童童一家三口,还有婶婶、妹妹的栖身之所。中山西路、新华大街是童童和妈妈、姐姐每天的活动“轨迹”。“每天有方便面、火腿肠、八宝粥吃,还有小朋友陪我玩”,童童说她喜欢这样的生活。
在海亮广场上班的田女士告诉记者,“最小的孩子也就五六岁的样子,穿着干净,不像是流浪人员。刚开始时,我都会给他一两块钱,还跟他聊天,询问他家里的情况,但孩子好像并不愿意多说。”
“我曾怀疑他们是职业乞讨者,这些孩子可能是‘租来’的。”田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多次报警,希望公安机关尽快调查。接到报警后,回民区中山西路派出所民警两次赶到现场,把这些乞讨儿童及监护人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进行调查。
“主要是摸排孩子是否存在被拐卖的情况,其次是否存在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岗勤大队教导员李百岐表示。
经警方调查,经过抽血化验、户籍比对,证实这些孩子和妇女确实是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拐卖的情况,因为是亲生子女,所以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也不成立。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庄瑞彪律师向记者分析,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规制未成年人乞讨行为的。“对乞讨的未成年人,其解决办法和管制手段仍然同成年人混杂在一起。救助办法代替收容遣送制度后,对未成年人乞讨者和成年乞讨者‘不加区别’地一律实行自愿救助。”他说。
此类尴尬已经出现。警方透露,童童的父母等乞讨人员被送往救助站后,很快离开了。他们认为,尽管救助站不愁吃喝,但她们带孩子乞讨是为了“挣学费”。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皮艺军向记者进一步分析,家长唆使未成年人行乞,已侵犯了孩子的人格权。“家长不能将小孩当成私有财产而随意处置。当孩子个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公权力可以进行干涉。”
记者查询发现,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监护人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在发达国家,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当然,在提起诉讼前后,都不存在抚养孩子的困难,因为政府有各种救助机构。当前我们法院不敢轻易受理类似案件的现实问题在于,真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谁来养孩子?”庄瑞彪表示。
“如果要罚款,弱势群体哪儿来的钱?如果要拘留,那孩子的住处又成了问题。”皮艺军道出了法院处理未成年人行乞案件时的窘境。
3)某网站发表了一篇题为《儿童保护,痛着痛着就麻木了》的评论文章:
在一天之内,我连续读到了三条近期发生的儿童伤害新闻:“和公公争吵后逼亲生儿女喝农药,四川宜宾一28岁母亲被刑拘”“山东少女自拍视频称被继父虐待,警方介入调查”“贵州五岁小女孩疑遭生父毒打,受伤严重躺路边发抖”。这三个事件被媒体密集曝光,如果你愿意仔细查看,其实它们任何一条都堪称“触目惊心”,不过它们没有一个上“头条”。面对类似这样的新闻,我猜测不少人已经到了“过目即忘”的地步。
让我们的记忆往前回溯,前几天有一个“与猪共舞”的男孩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包括一些民间公益组织的关注。但他现在过得如何了,有谁能告诉我吗?同样,校园暴力、儿童拐卖、留守儿童死亡、儿童性侵、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等,这些对于儿童的伤害,几乎都曾经重复、反复出现,而且总是在热闹了一阵之后,迅速被人遗忘。
这么密集的儿童伤害事件反复发生,这么多儿童伤害的形式重复出现,其实已经证明:儿童保护问题,我们讨论得多,实际重视却不够,有效的措施,尤其是儿童保护的立法没有跟上。如果政府对待儿童保护问题,能做到敏捷、果断,事情或许会好很多。这并非因为“出了事就只知道找政府”,要知道,儿童并非家长的私产,而是整个社会的未来。
1874年,纽约市的“玛丽艾伦案例”让政府下定决心改变“不干涉家庭生活”的原则,政府开始介入家庭担当起儿童保护的责任;1972年,英国发生肯费特冤案,促使英国颁布《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建立讯问未成年人时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制度;1994年,美国一名叫做梅根的女孩遭遇性侵致死,直接催生了美国各州颁布梅根法案;1996年,美国得克萨斯州,9岁女孩安珀•哈格曼失踪和死亡,催生了著名的“安珀警戒”;1997年,日本神户两名儿童被害、分尸,促使日本修改《少年法》……
国外的这些立法或全国性儿童保护机制的设立,几乎都建立在一次次的痛苦经历之上。这也说明,每一次悲剧的发生,都不应该被轻易地遗忘和漠视,它应该催生出实际行动,尤其是立法保护儿童,而不应该仅仅成为一次次无解的空谈。
保护儿童,在立法方面可能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还有很多事情没有做。一次次的儿童伤害的悲剧,实际上就是立法的“需求”,诸多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需求。悲剧的发生是让人痛苦的,但最可怕的,并不是痛苦本身,而是我们痛着痛着就“习惯”了、麻木了。更何况,在儿童保护领域,还有无数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我们本不需要那么多的痛苦才能“警醒”,有些工作完全可以做在痛苦来临之前。
4)随着时代变迁,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少年儿童面临的成长环境较之以往更加危机起伏。正因为这样,儿童保护工作也应顺应形势变化与时俱进。相比成年人,儿童本就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如何全方位无死角地呵护儿童成长,为每一个孩子撑起一片湛蓝的天空,值得我们共同思索。
尽管儿童保护理念早就扎根大多数人心中,却仍有不和谐的音符搅扰着儿童成长,侵害儿童权益的现象屡见报端。从屡见不鲜的家庭暴力和校园暴力,到虐童、性侵等社会恶性事件偶有发生,从劣质零食、淫秽暴力网站等外部环境威胁,到因为留守困局、教育资源不均衡给儿童带来隐性心理创伤,无不表明,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问题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儿童权益失护,既暴露了家庭监护责任的缺失,又凸显出学校、社会保护责任的短板,正因为这样,也愈发需要建构起全方位、全覆盖的儿童保护深层次机制。作为儿童避风港的家庭,能否做到“守土有责”,从而将父母之爱转化为儿童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学校方面,能否在强化教职人员素质之外,从教育的本质入手,将德行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融入到智识教育之中?放到全社会的语境下,各方的衔接是否到位,法律的刚性威力是否得以彰显?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今天,儿童保护的内涵已不仅仅局限于在侵害事件面前充当“创可贴”,相关机构也绝不止步于事后“救火队长”“露头就打,见面就敲”的应急角色。将保护工作前置,防患于未然,已是政府与全社会的共识。2015年5月25日,我国首个儿童失踪预警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引入现代技术设备与多方力量救助失踪儿童,为治理拐卖儿童难题填补了空白。拿出责任与担当筑牢儿童权益保护的链条,祖国的花朵才能灿烂绽放。
儿童保护,从来都是一个大棋局,需要通盘考量,全局运筹。尽快建立健全遏制虐待儿童的工作机制,以立法规范学前教育,发挥民间慈善机构、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民间团体的作用,持续激发家庭、社会、政府的同频共振,培植护佑儿童成长的良好风尚。
“我们需要的东西很多都可以等,但孩子们不能等。”保障儿童权益,始于足下,成于共治,止于永久。共同织密儿童保护网,才能够汇聚各方力量,托举起明天的朝阳。
(三)“给定资料4”中的画线句子写道:“‘我们需要的东西很多都可以等,但孩子们不能等。’保障儿童权益,始于足下,成于共治,止于永久。共同织密儿童保护网,才能够汇聚各方力量,托举起明天的朝阳。”请结合你对这句话的思考,联系实际,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50分)
要求:1)自选角度,立意明确;
2)参考“给定资料”,但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思路清晰,语言流畅;
4)总字数1000~1200字。
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专门从事能源生产业务。2×22年,甲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及相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22年2月20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换股方式购买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业务的乙公司80%股权的议案。2×22年3月10日,甲公司、乙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丙公司各自内部决策机构批准了该项交易方案。2×22年6月18日,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了甲公司以换股方式购买乙公司80%股权的方案。
2×22年6月30日,甲公司以3:1的比例向丙公司发行6000万股普通股,取得乙公司80%股权,有关股份登记和股东变更手续当日完成;同日,甲公司、乙公司的董事会进行了改选,丙公司开始控制甲公司,甲公司开始控制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均为1元,2×22年6月30日,甲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每股3元,乙公司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每股9元。
2×22年7月16日,甲公司支付为实施上述换股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费用350万元,支付财务顾问费1200万元。
(2)甲公司、乙公司资产、负债等情况如下:
2×22年6月30日,甲公司账面资产总额172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50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500万元;账面负债总额9000万元;账面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合计8200万元,其中:股本5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资本公积1200万元,盈余公积600万元,未分配利润1400万元。2×22年6月30日,甲公司除一项无形资产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该无形资产为一项商标权,账面价值10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按直线法摊销,预计尚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2×22年6月30日,乙公司账面资产总额344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500万元;账面负债总额13400万元;账面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合计21000万元,其中,股本25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资本公积500万元,盈余公积1800万元,未分配利润16200万元。2×22年6月30日,乙公司除一项固定资产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该固定资产为一栋办公楼,账面价值35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尚可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3)2×22年12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0万元,成本为80万元,款项已收取。截至2×22年12月31日,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产品已对外出售50%,其余50%形成存货。
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合并前,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80%和20%股权,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联系;合并后,甲公司与乙公司除资料(3)所述内部交易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内部交易。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照年度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企业合并后,甲公司和乙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
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公司以换股方式购买乙公司80%股权的交易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即,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前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与其计税基础相同,不存在其他未确认暂时性差异所得税影响的事项。甲公司和乙公司预计未来年度均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
除所得税外,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2)及其他有关资料,判断该项企业合并的类型及会计上的购买方和被购买方,并说明理由。
(2)根据资料(1)~(2)及其他有关资料,确定该项企业合并的购买日(或合并日),并说明理由。
(3)根据资料(1)~(2)及其他有关资料,计算甲公司取得乙公司80%股权投资的成本,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4)根据资料(1)~(2)及其他有关资料,假设不考虑少数股权的因素,计算该项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和商誉(如有)。
(5)根据资料(1)~(2)及其他有关资料,计算甲公司购买日(或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列报金额,
(6)根据资料(3),编制甲公司2×2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抵销分录。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承接了二级公路施工,全线涵洞96道,其中钢筋混凝土盖板涵68道,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22道,钢筋混凝土箱涵6道。
盖板涵的盖板分为先预制后安装以及就地现浇的多种办法施工。钢筋混凝土盖板第16章 实务操作和案例分析题 183 分预制正盖板和现浇斜盖板两类。对于斜交涵洞,涵洞两端采用现浇盖板,涵洞中间采 用预制正盖板。正盖板板宽分99cm和74cm两种,配板时优先采用99cm宽正盖板。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先预制后安装的施工主要工序为:测量放线→工序A→下基础→ 浆砌墙身→现浇板座→吊装盖板→出入口浆砌→工序B→涵洞回填及加固。
根据涵洞涵底纵坡和地基土情况,每道涵洞均设置了沉降缝。沉降缝处两相邻墙 面应竖直、平整,不得出现锯齿形,并用沥青麻絮填塞,填缝料应具有弹性、不透水性、密封性。
施工过程中,对盖板涵进行了质量检查。涵台施工与盖板安装实测项目主要包括 混凝土或砂浆强度、断面尺寸、竖直度、支撑中心偏位等。
问题:
1.写出工序A与B的名称。
2.如何布置沉降缝?
3.该项目所预制的板宽为74cm的正盖板,其主要作用是什么?
4.补充涵台与盖板安装实测项目。
某商贸企业2022年5月转让办公楼一栋,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7500万元,允许扣除的相关税费140万元。该企业未能向税务机关提供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但提供了其在2012年1月购入该房产的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显示购房金额为2500万元,已缴纳契税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第1—4个小题。
1).回答转让无评估价格但有购房发票的旧房应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该企业转让办公楼计缴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3).计算该企业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4).回答该企业转让办公楼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