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结合案例分析手机媒体的优势与不足。
甲公司2×22年和2×23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22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协议约定,销售健身器材200台,赠送健身用保温杯200个,同时提供1年的免费维修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因产品质量、使用不当等各种原因导致健身器材出现的运转问题,合同价款总额为900万元。甲公司单独销售健身器材的价格为4.5万元/台,单独销售保温杯的价格为0.02万元/个,单独提供1年期维修服务的价格为0.1万元/台。甲公司预计在1年的免费维修期内将发生的维修成本为10万元。所有商品均于2×23年4月20日交付并收到价款900万元。
(2)2×22年8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定制健身器械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设计、生产符合丙公司旗下健身连锁店质量标准外观设计、带有丙公司健身连锁店商标的专用健身器械一套,甲公司应于2×23年2月10日前交付至丙公司指定地点;在设计、生产期间,丙公司有权随时了解、检查甲公司是否按要求进行设计和生产。合同价款总额200万元将在产品验收后7天内支付。合同同时约定,在健身器材的设计、生产期间,如果因甲公司的技术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甲公司需要向丙公司支付赔偿金60万元;如果因丙公司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丙公司应当就甲公司已完工的部分支付相对应的合同价款以补偿甲公司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根据设计初稿进行生产,根据生产中发现的问题修改设计,直至生产出符合丙公司要求的专用健身器材。
截至2×22年12月31日,甲公司为上述合同发生了设计.生产成本120万元,预计生产完成该套健身器材还需支出30万元。2×23年2月5日,甲公司将生产完毕的健身器材运送至丙公司指定的门店并通过验收,款项尚未收到。
(3)2×23年1月1日,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按转让日该商业用房的公允价值20000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买方兼出租人)转让一栋建筑物,转让前该商业用房的账面原值为22000万元,累计折旧为4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同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取得该建筑物10年的使用权(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30年),作为其总部管理人员的办公场所,年租金包括600万元的固定租赁付款额和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均于每年年末支付。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甲公司转让该建筑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2×23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租金830万元。
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不能合理估计上述售后租回交易租赁期内各期预期租赁付款额,能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为30%。
甲公司采用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4)2×23年1月1日,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向戊公司租入A大楼一至三层商业用房用于零售经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商业用房的租赁期为10年,自合同签订之日算起。2×23年3月1日,甲公司与商户签订3年的租赁协议,将A大楼一层销售商品的专柜租赁给商户经营,并每月收取固定的费用。
其他有关资料:(1)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2)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年利率为6%;(3)(P/A,6%,10)=7.3601;(4)本题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销售合同中包含几项履约义务,说明理由;计算各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判断各项履约义务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2)根据资料(2),判断甲公司与丙公司的销售合同中设计和生产健身器材是否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说明理由;判断各项履约义务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说明理由;编制甲公司2×22年和2×23年与收入相关的会计分录。
(3)根据资料(3),根据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确定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4)根据资料(3),计算与转让至丁公司的权利相关的利得。
(5)根据资料(3),根据租回所保留的权利占比确定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各期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
(6)根据资料(3),编制甲公司2×23年1月1日和2×23年12月31日相关会计分录。
(7)根据资料(4),判断甲公司转租柜台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并说明理由。
阅读下面的文章,回答问题。
一向受到冷落的传统文化,仿佛突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了。近年来,文化遗产争夺战可谓烽烟四起、高潮迭出。
遗憾的是,这并不能代表可喜的民族文化自觉与文物保护意识增强。在志在必得的“文化激情”背后,是利益驱动下“遗产经济学”的精细打算——“每挖掘一个名人故里,就可以开发一个旅游景点,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
将文化遗产,视为地方经济的“摇钱树”,这样的观念,在目前的中国已经有了很多现实注脚,不少已经夺得文化遗产“归属权”的地方,以创收为核心,将文化演变为商业,大张旗鼓地进行着杀鸡取卵似的经营。
这当然不是传统文化的“利好”,而是历史文化的灾难。
当三江并流、都江堰、武当古刹等文化古迹传出“过度开发”的消息,当几乎每一种有魅力的文化都必有浩浩荡荡却毫无魅力的新建“伪文化”,甚至每一部古典文化名著,都演化为一座荒唐可笑的娱乐场时,不仅观众失去了文化的共鸣,历吏文化也在被切割、破坏和颠覆。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年来,“遗产经济学”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在许多愈演愈烈的文化名人争夺战中,人们频繁看到当地政府的身影。由于地方政府的高调介入与认同,一些耗资巨大的标志性“文化符号”也应运而起。
“帝尧故里”争夺战中,临汾修建了“中华民族文明之门”的华门,这座出手不凡的大制作从规模到设计处处“天下第一”。政府参与社会事业的文化构建,本没有错。但问题是,这样的建设应当以公共文化服务为重点,面对此起彼伏的“争夺战”与“伪文化”浪潮,政府本应做正确的引导,为何却成了推波助澜的主导?
实际上,逐步升格的“崇古活动”与不断新建“文化标记”,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新一轮面子工程的集体亮相。在光大传统、发展文化的口号之下,一些官员的心中,不仅有对经济效益的图谋,更有对“政绩收益”的盘算。他们用行政拔款下注,看能否博取更大的利益,创造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多赢。
让经济利用,被政治挟持,结果是,以文化为名义的文化行动,非但没有为社会繁荣带来推力,没有增强我们的历史文化意识,反而推助了急功近利、唯利是图的社会风气,加剧了好大喜功、铺张浪费的官场恶习,留下了沉重的文化欠债和社会成本。这恐怕是“遗产经济学”更大的后患!
(选自卢新宁《遗产经济学的文化后患》,有删改)
(1)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文化遗产争夺战”与“伪文化”建设浪潮?
(2)本文所说的“遗产经济学”有哪些文化后患?
甲公司与租赁有关的交易的资料如下:
(1)20×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租一台管理用设备,租赁期为10年,年租金为200万元,于每年年末支付。
(2)甲公司将该项设备运回时发生运输费2万元,发生设备安装费用10万元。
(3)甲公司在20×1年度的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
(4)20×2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由甲公司购买其自乙公司租入的该项设备,购买价格为1800万元。
(5)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增量借款利率为每年5%。(P/A,5%,10)=7.7217;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税法将上述租赁认定为经营租赁。
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因素。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确定甲公司该项租赁相关资产、负债在20×1年1月1日和20×1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编制甲公司在20×1年的相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年应确认的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并编制与当期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在20×2年1月1日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