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王某是某煤矿矿长。因该矿设备比较陈旧,安全状况堪忧,主管部门及矿上其他职工多次提醒王某应该对设备进行检修,添置新的设备,但他置之不理。因该矿设备比较陈旧,所以采矿效率不高。为了完成当年的生产任务,王某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但因设备陈旧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问:对王某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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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乙银行享有何种特殊抵押权?

【案例分析题】

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厦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坦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海关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3月至1998年6月,赫斯特拉号船等64艘次船舶运载油料入境,在博坦公司油库卸载、仓储。但卸载、仓储的所有油料均未在中国境内办理相关手续,系走私进口。博坦公司上述业务的营业收入共计5797142.97美元,折合成人民币47985271元。博坦公司1997年、1998年间缴纳税收3006505元。此外查明,1997年3月,博坦公司致函福建省石油厦门总公司,提出卸载的油料手续不全,不予装船,并要求提供海关文件。同年3月25日及4月1日,福建省石油厦门总公司回函,称由其办理海关手续,责任由其承担,并要求以后按照现行方式作业。1997年3月25日,厦门海关工作人员在协调时,口头表示货物可以先放,但要求福建省石油厦门总公司补办海关手续,且下不为例,以后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后才可卸载。2004年10月27日厦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博坦公司违法所得44978766元,并科处罚金1000万元。博坦公司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2005年2月4日海关总署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博坦公司仍不服,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一,即使厦门海关对博坦公司的仓储定性是正确的,在违法所得的构成和数额认定上也存在错误。博坦公司从64艘次涉案船舶的卸载、仓储业务中获得营业总收入为5797142.97美元,其中包括实际支出26809123元;缴纳国家税款3006505元,扣除上述实际支出后所获得的利益为18169643元,但厦门海关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未将实际支出扣除。其二,厦门海关对博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该细则是配合旧的海关法制定实施的,在海关处理本案时,新的海关法已经颁布实施,旧的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已不再适用,因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三,厦门海关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未考虑经营费用的支出,将营业收入总额扣除税款后都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处罚显失公平。

被告辫称:其一,博坦公司明知涉案油料均未在中国境内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仍进行卸储并谋取利益,共计5797142.97美元,原告主张扣除实际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其二,尽管修改了《海关法》,但仅仅是修改而不是废除旧的《海关法》,所以《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只要不与修订后的《海关法》相抵触就继续有效,所以适用法律没有错误。其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所以,罚款1000万元属于幅度范围内,处罚适当。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问题: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关于协助走私的规定与新的《海关法》是否冲突?没收违法所得应否扣除经营成本?

【案例分析题】

“未保价的寄递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不予赔偿”的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有8人在某山中挖洞,在洞中违法设地下兵工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被公安机关发现。问: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应指控地下兵工厂犯罪?还是起诉8人共同犯罪?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案例分析题】

甲旅行社诉称:某年 7 月至 8 月,乙旅行社以离间手段诱使甲的多名员工携甲的客户档案至乙社工作,并利用上述档案联系工作,致使甲的国外客户一周内取消了赴华团队 151 个,使甲因此损失利润 352 万元。乙辩称:客户改变旅游计划是本行业中常有的事;“客户档案” 是国外旅游机构的地址、电话等,在国外报纸广告中即可查阅,故不属商业秘密;甲的员工来我社工作属正常人才流动。

法院已查明:(1) 甲的十多名业务骨干以 “国外留学”、“探亲”、“陪读” 等虚假事实为由离开甲,“不约而同” 至乙社工作;(2) 甲与国外五家旅行社素有良好关系,年初已商定由这五个旅行社组织 151 个来华团队,由甲接待。双方对来华时间、旅游景点、住宿标准、价格等事项已确定;(3) 甲的跳槽人员至乙社工作后,即利用了上述资料,截至 9 月 19 日已实际接待了 20 多个团队;(4) 甲有纪律规定各位业务人员的客户档案禁止外传。 

法院将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高某(男,1980年5月出生)、夏某(男,1982年8月出生)、宗某(男,1981年3月出生)三人共谋杀害钱某(男,1978年10月出生)。三人商定,由宗某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高某和夏某负责动手杀害钱某。某日,宗某按照约定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高某和夏某随后赶到,三人合力将钱某按倒在地,高某和夏某抬起钱某的脖子,宗某按住钱某的手脚,意图将钱某掐昏迷后再扔入湖中溺死。在抬脖子的过程中,钱某当场窒息死亡。三人见状,将钱某的尸体扔入湖中,并拿走钱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有现金5000元、储蓄卡一张、身份证一张)。后高某将储蓄卡和身份证交给尹某(男,1983年11月出生),告知尹某该储蓄卡是自己捡来的,让尹某帮忙到银行取款,尹某答应后,持该储蓄卡和身份证到银行取出存款2万元,交给高某。尹某事后得知该储蓄卡是高某杀人所得,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注:原题部分内容缺失,结合上下文补充完整,无修改原意)

问:请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尹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

甲的辩护人提出,甲的行为即使成立犯罪,也是犯罪中止。

【案例分析题】

2016年2月,省县玄滩镇村男青年陈某与村女青年宋甲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去浙江打工。同年5月,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2016年12月,陈某与赵某恋爱,准备结婚。2017年3月10日,陈某随身携带6000元与未婚妻赵某一起回家,备办其母50岁生日宴。宋甲之父宋乙得知后,于3月12日下午3时许,纠集其兄宋丙、其妻万某以及其他亲朋好友共7人,闯入陈某家,使用暴力拍桌打凳,并进行恶言恐吓说:“陈某你不该与宋甲分手,你要是和赵某结婚,就必须赔偿我家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和抚养费3.6万元,否则我永远都要找你的麻烦,让你永远结不成婚,就是结了婚也别想过上一天安宁日子。”当陈某申辩是宋甲自愿与其解除恋爱关系时,宋乙多次冲上前去欲殴打陈某,被他人拦阻。宋乙一直纠缠要陈某赔钱,陈某之母刘某向宋乙等人求情。到当晚11时许,陈某被迫将其带回的6000元交给宋乙,宋乙还逼陈某打了3万元的欠条,才带人离去。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跳入附近堰塘溺水死亡。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

2008年2月,私营企业主李某在工商局负责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科长胡某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交代注册会计师王某从速办理,王某对李某提供的验资资料,按照执业规范指南(验资规定的程序),一一进行了审验,对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王某特别仔细地进行了查验: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其真实性不容置疑,在李某的催促下,王某起草了验资报告,经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签发,交付打印,李某当场拿到了验资报告,李某的公司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公司开业以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2009年下半年,李某从事非法传销,在仅仅几个月的时间,获利达50多万元,2010年1月,有人举报李某搞非法传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的公司成立时实际只有10万元资金,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先向银行分别存入6万元和4万元现金,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银行盖章后,再在预留的空格处填补,由于笔迹相同,填补恰到好处,外人无法辨别。

问: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