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2022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 2022 年 4 月 1 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 15 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 P 银行提示付款,因甲公司在 P 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仅为 10 万元,被 P 银行拒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