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郁祝军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祝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原告郁祝军驾驶小型客车于9时45分在常州市武进区境内的S342省道太湖大道路口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被被告的执勤民警张永成发现,在该路口前方将原告拦下,欲对原告进行处罚。原告认为其当时不存在闯红灯的行为。在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后,张永成按照简易程序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3204120003170495的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对原告郁祝军处以2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三之规定,对该交通违法行为记3分。原告对此不服,于2009年3月15日向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作出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问题:

本案中,交通警察的口头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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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两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丙,男,40岁,某工厂锅炉工。丙在工厂负责操作锅炉,每日需按时检查锅炉水位、压力等参数,确保锅炉正常运行。某日,丙因前一晚熬夜打牌,上班时精神萎靡,在检查锅炉时敷衍了事,未发现锅炉水位异常偏低的问题,便擅自离开岗位,前往休息室睡觉。后锅炉因缺水干烧,发生爆炸,造成工厂厂房损毁、3名工人重伤、2名工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问:被告人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结合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理论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某厂因原有“红星”牌卷烟销路不畅,研制了一种新卷烟,印上“赛神仙”商标投放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以后一商标未经注册为由,禁止这批产品出售,并罚款5000元。卷烟厂不服,提起经济行政诉讼,理由是:本厂有红星注册商标,并非无注册商标,“赛神仙”卷烟属试制阶段,因不知市场前景如何,未申请注册。

你认为上述处罚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恒盈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8 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恒盈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分别为李丙、吴乙、韩某、孙某某、龚某某。2022 年 4 月 18 日,李丙因病去世,李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李丙父亲李甲、母亲伍某某、妻子吴甲及儿子李乙,其中吴甲系某法院审判员。2022 年 7 月 23 日,李丙的所有继承人达成协议并签订《析产协议书》, 明确李丙遗产中所持的恒盈公司 67.5% 股权中李甲继承 17%、伍某某继承 16.3%、吴甲继承 30%、李乙继承 36.7%, 即李甲占恒盈公司股权比例为 11.475%、伍某某占 11.0025%、吴甲占 20.25%、李乙占 24.7725%。上述四方就所占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该份协议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析产协议书》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后因李甲、伍某某不予配合致使《析产协议书》无法履行,吴甲、李乙要求李甲、伍某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未果,吴甲、李乙遂诉至法院,要求李甲、伍某某履行 2022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经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要求李甲、伍某某、恒盈公司协助吴甲、李乙共同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请分析法院能否支持吴甲、李乙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题】

201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1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1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1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分析题】

2016年12月18日,胡某在某旅馆卖淫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受治安罚款处罚。第二年8月,某妇幼保健所在对胡某做身体检查时发现胡某四肢起红色疹、发痒、溃疡并伴有充血,确诊为淋病。胡某被告知此事后未进行医治,继续从事卖淫。2017年11月某日,胡某在某旅社向出租车司机张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问:对本案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题】

对甲确定刑罚时应考虑哪些情节?

【案例分析题】

自2010年以来,李某先后盗窃十余次,窃得自行车20辆、电脑10台及烟、酒等物,价值十万余元。2016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外,还交代了201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并杀死一人的罪行。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抢劫杀人的罪行供认不讳。问:拘捕期间交代余罪是否属于自首?交代自己与他人伙同犯罪的罪行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案例分析题】

赵某原是甲商行的业务员,后来甲商行辞退了他,但未收回赵某持有的甲商行的空白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赵某听说甲商行欲购一批新潮女士服装。于是他便找到乙商贸公司,并以甲商行的名义与其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商行提供各式女士服装共计3000件,总货款5万元。乙公司后来将货物运到甲商行,却被甲商行拒收。

问:赵某以甲商行名义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甲商行是否有效?本案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