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某甲(南京某刀剪厂)向商标局申请用于菜刀上的“南京张小泉”注册商标。商标局认为某甲的这一商标与杭州已注册的“张小泉”剪刀商标相近似,因而驳回了申请。某甲请求商标复审委员会复议,其理由是:(1)杭州的有关商标是用于剪刀上的,而我厂是用于菜刀上的;(2)我厂的商标是文字商标,与杭州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极易区别;(3)我厂从建厂数十年来一直使用“南京张小泉”商标。

某甲的三点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手机使用
微信扫一扫
分享
微信内点击右上角“…”即可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2016年5月22日,张家口发布消息,从2016年5月23日起取消“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收费。这意味着,仅3周后,张家口“拦路收费”被叫停。此前,从2016年5月1日起,150公里的县级公路“草原天路”开始面向自驾游者收费,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问题:

请运用行政法的原则分析此事件。

【案例分析题】

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各存在哪些问题?并请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案例分析题】

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和崇礼县之间的一段县级公路,因为沿途风景非常优美,被称作“草原天路”,吸引了大量自驾游客。2016年5月1日,张北县物价局根据张北县旅游局《关于制定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申请》作出《张北县物价局关于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该批复在张北县政府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批复中提出,鉴于政府投入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还在投资加强草原天路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张家口张北县政府物价局经召开听证会论证通过,并报请县政府批准,确定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收取门票,门票价格为50元/人次。该项收费引发了广泛争议。然后,由于各方反对声声强烈,张北县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23日起取消“草原天路”风景名胜胜鹿。

请结合行政过程理论中有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等内容,对该事件进行评析

【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甲,男,35岁,某村村民。甲与邻居乙因宅基地边界问题素有矛盾,积怨较深。某日,甲在自家宅基地上施工建房,乙认为甲的施工侵占了自家的宅基地,遂上前阻止,两人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甲用力推了乙一把,乙后退几步后摔倒在地,头部撞击在身后的石头上,当即昏迷不醒。甲见状,以为乙只是暂时晕倒,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继续施工。后乙被路过的村民发现,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乙系头部受重创,颅内出血死亡,若及时救助,有较大可能挽救生命。

问: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结合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理论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2015年10月26日晚21时许,韩某酒后驾驶苏GJ9XXX“解放牌”货车,行驶至XX市XX区X社区岛山巷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妇女徐某撞倒。韩某发现撞伤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徐某转移到岛山巷10号楼2单元道口藏匿,致使徐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当夜,韩某又借用苏M00XXX“东风牌”货车,将徐某的尸体运至XX区Y镇,将尸体捆绑在水泥板上,沉入烧香河中。法院认为,韩某驾车撞伤人,又将被害人隐藏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问:法院对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定性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有8人在某山中挖洞,在洞中违法设地下兵工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被公安机关发现。问: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应指控地下兵工厂犯罪?还是起诉8人共同犯罪?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南昌大学某女生,学习成绩在班上为第一名。自卑,看不起自己。在大众场合不敢发言,跟别人交流时总不能恰当地表达自己,尤其是跟老师或陌生人谈话,总觉得十分局促,举手头足不知如何是好,并且脸红得很厉害。很羡慕别的同学在公共场合能够从容不迫,侃侃而谈。强烈希望改变自己,虽然作过很大的努力,但一直得不到明显改观,内心非常苦恼。从高中到大学很少异性同学交往,别人评价她是个冷漠、孤傲的人。从小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因此,在成长和交往的过程中,朋友越来越少,慢慢地脱离了群体,把自己封闭起来。后来开始反省自己,自责,决得都是自己的错。时间一长,发现自己好象已经没有脾气了。不管跟谁发生矛盾,都以为是自己的错,然后深深自责,或者把怨气都闷在心里。总觉得难以与周围的同学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非常担心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近来更是觉得自己一无是处,极度自卑,没有勇气参加任何活动。

【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新生产一种环保型纯天然矿泉水。经试销顾客反响很好,销售业绩不断上升.为防止他人假冒并树立市场形象,取得信誉,公司决定申请商标注册。公司想起名注册商标为“神怡”,但又怕别人利用法律侵害其商标权益,如何注册也不清楚如果你作为商标代理人将提出哪些建议,并提供注册咨询服务。

要求:写一篇咨询意见书(包括怎样注册、程序是什么、如何防止权益被侵害、可采取哪些方案。)

【案例分析题】

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延安市安监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盛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宏盛公司承建延安市子长县石窑坪小区河东村村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后,与山东省济南圣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塔吊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制造日期为2004年7月14日的塔式起重机1部,合同约定卖方不负责安装,由买方找有资质的队伍安装,卖方派技术人员指导。后项目部将起重机的安装口头承包给了一个长期从事塔吊安装但没有建设厅签发的《资质证》和《上岗证》的安装队伍,并于2007年7月16日将塔吊首次安装好。7月23日,延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塔吊检验为合格。2007年11月21日,因塔吊高度不够,在安装附墙加升第四个标准节的作业过程中,塔吊外套架、回转机构及以上部位的起重臂、平衡臂及塔帽整体朝后臂方向倾翻,从33米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城建局等组成了子长县事故调查组。调查期间,调查组于11月18日出具了事故分析报告,认为“该塔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后宏盛公司就塔吊的产品质量向调查组申请司法鉴定,但调查组认为事故的原因很明确,不需要司法鉴定。宏盛公司遂向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顶升套架焊接质量存在明显缺陷;顶升套架所检结构材料中部分材料性能不符合GB/T 700—2006对Q235B的要求。其间,子长县事故调查组于2007年12月5日向延安市人民政府提交《子长县“1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塔吊安装队没有资质,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延安市政府批复。2008年1月10日,延安市安监局作出《批复》,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后子长县监察局将该《批复》的内容告知了宏盛公司并送达了《批复》的复印件。宏盛公司不服,向省安监局提出复议申请,省安监局作出维持决定,宏盛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宏盛公司称:《子长县“1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延安市安监局作出的《批复》是违法的,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应当进行技术鉴定而不作鉴定,并据此提出对宏盛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是错误的。该起事故的原因是产品质量,而不是安装资质。子长县监察局通知宏盛公司按该《批复》对其进行处理,并给宏盛公司送达了该《批复》的复印件,该《批复》严重侵犯了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宏盛公司不服该《批复》,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批复》中“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延安市安监局辩称:其作出的《批复》是其代表延安市政府向子长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批复,批复中认定的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原因仅在之后职能部门的处罚中作为处罚依据,并不对宏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该批复不可诉;分析报告中虽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这句话,宏盛公司也口头申请司法鉴定,但出事塔吊方有厂方生产合格证,也经特种设备所检验合格,调查组的专家排除质量问题,认为主要是无资质造成事故,无须鉴定;本案中司法鉴定并非必经程序,所作批复是合法的,应予以维持。

(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问题:本案中,延安市安监局所作出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题】

某日晚,郭某驾驶三轮出租车在某县城载客,见有一男一女(钟某夫妇)在等车,即上前询问二人是否坐车,双方协商到该县某乡付20元车费,行至途中,因路不好走,郭某不愿再送,即停车要车费,钟某夫妇二人从身上掏出零钱凑够20元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每人20元共计40元,钟某说当时讲好的是两人20元,双方因车费数额发生争吵,郭某掏出一把匕首威胁钟某夫妇说,不拿钱就在钟某脸上留个记号,并说自己是刚从监狱出来的,说后把20元钱又返给钟某,钟某见状从裤兜里掏出一卷钱,从中抽出一张100元的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没零钱找,钟某说“你狠,我不要了”,郭某即掉转车头往回走,后因钟某报案,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辩解:当初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40元车费,但事后被害人反悔只付20元车费,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问: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