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以来,李某先后盗窃十余次,窃得自行车20辆、电脑10台及烟、酒等物,价值十万余元。2016年6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外,还交代了2014年4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并杀死一人的罪行。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抢劫杀人的罪行供认不讳。问:拘捕期间交代余罪是否属于自首?交代自己与他人伙同犯罪的罪行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延安市安监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盛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宏盛公司承建延安市子长县石窑坪小区河东村村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后,与山东省济南圣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塔吊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制造日期为2004年7月14日的塔式起重机1部,合同约定卖方不负责安装,由买方找有资质的队伍安装,卖方派技术人员指导。后项目部将起重机的安装口头承包给了一个长期从事塔吊安装但没有建设厅签发的《资质证》和《上岗证》的安装队伍,并于2007年7月16日将塔吊首次安装好。7月23日,延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塔吊检验为合格。2007年11月21日,因塔吊高度不够,在安装附墙加升第四个标准节的作业过程中,塔吊外套架、回转机构及以上部位的起重臂、平衡臂及塔帽整体朝后臂方向倾翻,从33米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城建局等组成了子长县事故调查组。调查期间,调查组于11月18日出具了事故分析报告,认为“该塔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后宏盛公司就塔吊的产品质量向调查组申请司法鉴定,但调查组认为事故的原因很明确,不需要司法鉴定。宏盛公司遂向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顶升套架焊接质量存在明显缺陷;顶升套架所检结构材料中部分材料性能不符合GB/T 700—2006对Q235B的要求。其间,子长县事故调查组于2007年12月5日向延安市人民政府提交《子长县“1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塔吊安装队没有资质,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延安市政府批复。2008年1月10日,延安市安监局作出《批复》,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后子长县监察局将该《批复》的内容告知了宏盛公司并送达了《批复》的复印件。宏盛公司不服,向省安监局提出复议申请,省安监局作出维持决定,宏盛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宏盛公司称:《子长县“1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延安市安监局作出的《批复》是违法的,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应当进行技术鉴定而不作鉴定,并据此提出对宏盛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是错误的。该起事故的原因是产品质量,而不是安装资质。子长县监察局通知宏盛公司按该《批复》对其进行处理,并给宏盛公司送达了该《批复》的复印件,该《批复》严重侵犯了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宏盛公司不服该《批复》,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批复》中“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延安市安监局辩称:其作出的《批复》是其代表延安市政府向子长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批复,批复中认定的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原因仅在之后职能部门的处罚中作为处罚依据,并不对宏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该批复不可诉;分析报告中虽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这句话,宏盛公司也口头申请司法鉴定,但出事塔吊方有厂方生产合格证,也经特种设备所检验合格,调查组的专家排除质量问题,认为主要是无资质造成事故,无须鉴定;本案中司法鉴定并非必经程序,所作批复是合法的,应予以维持。
(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问题:本案中,延安市安监局所作出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5年6月16日18时许,李某驾驶自己的豫AXXXX号川路牌农用车,在少洛高速公路上施工下班回家途中,由西向东行驶至XX市XX乡水磨湾村大桥东100米处,因该公路未正常开通通行,在变更车道时,与相反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甲和乘车人王乙当场死亡,王丙受伤。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据法院查明,案发时少林寺至洛阳的高速公路尚未开通使用;案发后李某系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XX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问:被告人李某构成何罪。为什么。
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某公司新生产一种环保型纯天然矿泉水。经试销顾客反响很好,销售业绩不断上升.为防止他人假冒并树立市场形象,取得信誉,公司决定申请商标注册。公司想起名注册商标为“神怡”,但又怕别人利用法律侵害其商标权益,如何注册也不清楚如果你作为商标代理人将提出哪些建议,并提供注册咨询服务。
要求:写一篇咨询意见书(包括怎样注册、程序是什么、如何防止权益被侵害、可采取哪些方案。)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产生纠纷:开发公司称工程公司延误工期,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公司称开发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商无果后,2020年3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200余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在答辩状中反驳工程公司的主张并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赔偿因其耽误工期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工程公司放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折抵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后,开发公司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
问题: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些原则?
陈某受朋友所托,伪造了李某、张某、万某为上海某公司职员的身份材料以及其他用于申领出入境证件的虚假材料,并通过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骗得3份商务签证,随后分别出售给上述3人,共收取人民币12万元。同年4月9日,李某等3人持证分别非法出境。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