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野狼快递服务部是否应当向陈某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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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请分析下面这句话的含义:“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案例分析题】

影响甲、乙刑事责任的因素有哪些?

【案例分析题】

甲,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12月刑满释放。乙,男,18岁。2017年4月底,甲与乙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17年5月上旬,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17年6月,甲和乙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问:对甲、乙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分析题】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甲在被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并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问: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案例分析题】

黄某(男,35岁)在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被一外省人骗去交易款3400元,黄某遂四处寻找该外省人。某日,黄某在菜市场发现一人与骗自己的外省人相貌相似,便误以为该人就是骗自己的人,遂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谎称该人就是诈骗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黄某发现自己认错了人,但他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反而将错就错,一口咬定该人就是诈骗犯,导致该人被无辜拘留达三个多月之久。(注:原题部分内容缺失,结合上下文补充完整,无修改原意)

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某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五年。某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径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请回答: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各存在哪些问题?并请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案例分析题】

甲,男,1970年生,一直无恶不作、为害乡邻。2016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2017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本案涉及哪些刑种?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

【案例分析题】

2017 年10 月间,肖某某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同年10 月 18 日,肖某某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市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同年 10 月 19 日、2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产生了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人们的恐慌心理才逐渐消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向政府及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 条的规定,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判处有期徒刑 4 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某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问:法院将肖某某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杨军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原告奚浩明与杨军系夫妻关系。2009年奚浩明向书院镇棉场村12组农民租赁共计909亩基本农田,用于种植金桂、银桂和四季桂,共计8500株,价值289000元。2010年1月21日,被告书院镇政府基于保护基本农田,将原告种植的全部树苗拔起,放在农田中。原告在被告拔出树苗后又反复栽种。被告相继于同年1月25日、2月9日、2月21日三次拔掉原告种植的树苗,并放在农田中。至原告起诉前,原告种植的树苗因长期放在农田中全部死亡。原告遂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告在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启动拔树的违法程序,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确认被告拔树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407541元(包括种树人工损失费35451元,土地租赁费9090元,树木损失费2363000元)。

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书院镇政府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本案中,原告在其租赁的基本农田上种树,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但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拔树前通知过原告,要求原告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拔树、恢复耕种条件,故被告的拔树行为程序违法。本案中,因被告在实施拔树行为前未通知原告,客观上缩短了原告可自行处置树苗的时间,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应对原告树苗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人工损失费及土地租赁费,由于原告是在基本农田上种树,该两项费用不能列入行政赔偿范围。关于树苗损失的责任分担问题,被告在违法实施拔树行为后,将树苗放置在田地中,并未拿走,原告未及时对树苗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而是反复栽种,致使损失扩大。因此,在树苗损失的责任分担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树苗总价值289000元中65%的责任,即187850元,原告应当承担35%的责任。综上,判决:(1)确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期间实施的拔除原告杨军、奚浩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棉场村12组种植的树苗的行为违法;(2)被告上海市书院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军、奚浩明赔偿款人民币187850元;(3)驳回原告杨军、奚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98-203页。)

请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分析法院对原因力大小及赔偿责任的分配。

【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