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背景资料】
某建筑装饰总承包公司(后简称乙),依法承揽了一大型民宅地上装饰工程。由于开发商与乙长期合作互相信任,且以往多工程重复使用该设计,故要求乙先做样板间,经检测合格,便允许其展开施工。
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 5%; 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有限公司与枫林有限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有限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红叶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红叶有限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案例一【背景资料】
某建筑装饰总承包公司(后简称乙),依法承揽了一大型民宅地上装饰工程。由于开发商与乙长期合作互相信任,且以往多工程重复使用该设计,故要求乙先做样板间,经检测合格,便允许其展开施工。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中标一煤矿井下轨道运输大巷工程,巷道总长1200m,掘进断面22.5㎡,直墙半圆拱形断面。地质资料显示,该运输大巷围岩以中等稳定的砂岩为主,在540~560m左右将穿过一断层破碎带,断层可能导水,巷道设计采用锚喷支护,每米巷道锚杆数量13根,喷射混凝土厚度120mm,强度等级C15;断层破碎带地段采用锚网喷+U型钢支护。
施工单位编制了该轨道运输大巷的作业规程,工作面采用凿岩台车打眼,炮眼深度2.5m,炮眼施工要求“平、直、齐、准”,以确保光面爆破效果;选用侧卸式装载机配合胶带转载机出矸,电机车牵引矿车排矸;喷锚支护紧跟工作面,二次复喷混凝土在工作面后方20m左右进行。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单位注意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每施工40m进行一次检测,随机抽检5根锚杆的抗拔力。要求抗拔力达到设计值的90%以上;随机钻取混凝土芯样5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要求混凝土强度最小值不小于设计值95%监理单位实际抽查发现,锚杆抗拔力不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事件2:巷道施工至530m时,发现巷道围岩逐渐破碎,岩帮有少量出水。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经验判断,巷道施工即将到达断层破碎带,要求立即进行短掘短喷作业,配合超前锚杆。并按设计要求增加U型钢支护。监理单位认为施工单位的处理方案存在失误。
某机电安装公司承接南方沿海储油灌区的安装任务,该机电公司项目部认真组织施工。在第一批罐底板到达现场后,随即组织下料作业,连夜进行喷涂除锈,施工人员克服了在空气相对湿度达90%的闷湿环境下的施工困难。每20mm完成一批钢板的除锈,露天作业6小时后,终于完成了整批底板的除锈工作。其后,开始油漆喷涂作业。
质检员检查底漆喷涂质量后发现,涂层存在大量的返锈、大面积气泡等质量缺陷,统计数据如下:

项目部启动质量问题处理程序,针对产生的质量问题,分析了原因,明确了整改方法,整改措施完善后得以妥善处理,并按原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底板敷设完成后,焊工按技术人员的交底,点焊固定后,先焊长焊缝,后焊短焊缝,采用大焊接线能量分段退焊。在底板焊接工作进行到第二天时,出现了很明显的波浪形变形。项目总工及时组织技术人员改正原交底中错误的作法,并采取措施,矫正焊接变形,项目继续受控推进。
项目部采取措施,调整进度计划,采用赢得值法监控项目的进度和费用,绘制了项目执行赢得值分析法曲线图。
计算甲商业银行第二季度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
(2332-2215.4)÷(1+6%)错6%=6.6 (万元)
(2332-2215.4-106)÷(1+6%)错6%=0.6 (万元)
2332错6%=139.92 (万元)
2332÷ (1+6%)错6%= 132 (万元)
【背景资料】
某水利工程中的“泵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让负责质量管理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基坑土方开挖到接近设计标高时,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即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暂停施工,并要求现场施工人员立即撤离,查明原因后再恢复施工,但施工单位认为地表裂缝属正常现象没有予以理睬。不久基坑发生严重坍塌,并造成4名施工人员被掩埋,其中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即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了事故情况。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地质勘察资料中未标明地下存在古河道,基坑支护设计(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中未能考虑这一因素造成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施工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
下列人员在证券交易中的行为被证券法所禁止的是 ( )。
王某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某公司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
刘某诱导平时自己看不惯的甲买进行情不好的股票
某大学教授散布某股票将上涨的信息,使许多学生纷纷买进该股票,结果该股票价格大跌,学生遭受重大损失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