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承包人与发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签订了某水闸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闸室施工内容包括基坑开挖、闸墩混凝土施工、闸底板混凝土施工、闸门安装及调试、闸门制作与运输、桥面板预制、桥面板安装及面层铺装等项工作,承包人依据合同工期编制并经监理人批准的部分项目进度计划(每月按30天计,不考虑间歇时间,不考虑前后工作的搭接)见下表:

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接手后,由于保管不当,导致工程设备发生故障,没有如期开工,开工后,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A工作按期完成,由此增加费用2万元。
事件2:监理人对闸底板进行质量检查时,发现局部混凝土未达到质量标准,需返工处理。B工作于2013年1月20日完成,返工增加费用2万元。
事件3:发包人负责闸门的设计和采购,闸门计划于2013年4月15日运抵工地现场,因闸门设计变更,D工作中闸门运抵工地现场推迟了10日,且增加安装与调试费用8万元。
事件4:桥面板预制工作计划于2013年3月1日开始,由于桥面板预制设备出现故障,F工作于2013年5月20日完成。
除上述发生的事件外,其余工作均按该进度计划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