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为铁矿石开采、加工销售,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某。2005年1月28日,甲矿业有限公司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0年1月29日,到期后进行了延期换证,有效期延至2015年1月29日。
该矿开拓方式为地下斜井开拓,生产规模10×104 t/a,2010年12月1日,甲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核验相关资质和证照,与施工队负责人陈某签订了 《井巷及采矿工程承包合同》和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之后,陈某将工程承包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寄到乙公司,20天后乙公司给陈某寄来了公司资质和营业执照等。陈某拿到有关证照并备案后,向乙公司付款2万元。2011年2月22日,施工队开始采掘施工。该施工队共有人员90人,陈某未办理任何劳动手续,经核查,陈某系非法购买乙公司的建筑业企业“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矿山采掘”安全生产资质,伪造乙公司项目委托书。
2011年7月10日21时30分左右,甲矿业有限公司铁矿主井西南侧的采空区顶部(露天坑底部)垮塌,大量积水和泥沙迅猛泄入井下。至23时左右,井下-65.9m、-47m、-30m的3个中段全部淹没,最高淹没水位线为-25m标高,瞬间水头达-3m标高处。
经核实,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31名,除在主井附近从事出矿、摘挂钩和发牌作业的8人成功升井外,其余23人被困 经过日夜连续抽水排淤,7月16日12时左右,救援队员在二水平大巷入口处,搜寻到2具遇难矿工遗体。7月25日,经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各方面专家论证,确认井下其余 21名被困人员已无生还可能,经政府批准,自7月26日起,从抢险救援为主转入善后处理为主。
据调查发生透水的露天坑位于主斜井上盘西南侧约200m处。该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历经多年无序采挖,逐步扩大并遗留至今,由于长期无人关注,至事发时,坑内存积了大量的废石、尾矿、垃圾和地表水等。采掘施工队伍非法违规开采露天坑下部的矿体(保安矿柱),造成保安矿柱远小于设计尺寸,致使保安矿柱冒落,露天坑内水沙泻入井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同时,甲矿业有限公司没有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要求,应急预案形同虚设,应急预案制定前没有专门收集有关资料,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工作,事故发生后,其应急预案完全无法执行也是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原因。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