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金凤诉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政府等登记案
涉案土地位于砀山县砀城镇北郊行政村臧屯村。臧金凤与臧作兰系邻居,臧金凤居东,臧作兰居西。2015年7月20日,臧作兰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明以及砀山县砀城镇北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该证明载明,臧作兰系臧屯村民小组村民,“拥有一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权土地,最初于1981年7月安排使用至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宅基地建有主房一层二间,土地东西长12.20米、南北宽17.80米,总面积为217.66平方米,东至臧金凤、西至路、南至路、北至路,四至清楚,无任何争议”,并有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属实。同日,砀山县政府进行了地籍调查,查明了土地权属及宗地四至,并进行了审核。2015年8月20日,砀山县政府向臧作兰颁发砀集建(2015)字第001571号土地使用证,将该宗土地登记为臧作兰使用。同日,砀山县政府向臧金凤颁发了砀集用(2015)第001570号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座落为砀城镇北郊行政村臧屯村,东西12.70米、南北17.80米,四至为西至臧作兰、东至坑、南至空地、北至空地,面积为226.06平方米。2015年9月15日,臧金凤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房屋西山以西的1.10米土地被砀山县政府错误登记到臧作兰土地证之中,请求判决撤销砀山县政府作出的砀集建(2015)字第001571号土地使用证,但未提交对其房屋以西1.10米土地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土地证存在交叉或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