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艺人(甲方)与韩国某艺术传播公司(乙方)签订《演艺经理人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合同地区为韩国;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宣传、培训并寻找演艺机会。
合同签订后,乙方积极为甲方寻找到一些演出机会。甲方在合同期内演出过一些电视剧、电影,并参与了一些电视文艺节目,甲方演出收入和广告收入有所增加,在韩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及时向甲方寄送结算书,最近还在媒体公开泄露甲方的隐私。
问: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中国某艺人(甲方)与韩国某艺术传播公司(乙方)签订《演艺经理人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合同地区为韩国;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宣传、培训并寻找演艺机会。
合同签订后,乙方积极为甲方寻找到一些演出机会。甲方在合同期内演出过一些电视剧、电影,并参与了一些电视文艺节目,甲方演出收入和广告收入有所增加,在韩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乙方在履约过程中从未及时向甲方寄送结算书,最近还在媒体公开泄露甲方的隐私。
问:甲方是否可以以乙方重大违约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某日,甲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甲与邻座的乙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并且互相有推拉行为。在场人将甲、乙二人劝开。不久,乙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甲。当甲从酒楼走出时,乙嘴里说:"扎死你。"并手持碎酒瓶向甲扎去。甲躲闪不及,被扎伤面部。后甲双手抱住乙的腰部将乙摔倒在地,致乙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甲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为什么?
2005年8月10日,某公司经理刘某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以假进账单向该市农行一办事处存入股款1971万元,骗取验资证明,并于同年9月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140万元。2012年11月案发。
对于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该罪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本案中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是2005年9月,至2012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其行为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最初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2005年9月,但该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根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问题,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究竟应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时效问题?
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途中,乙突然从右边路旁树林疾步冲出抢过马路。甲见状向左猛打方向盘,并紧急制动,仍躲避不及,车右前轮将乙左腿轧断。事故发生后,甲见天色已晚,此地荒僻,又没有人,便将昏迷不醒的乙拖至路旁小树林,自己开车逃去。第二天早晨,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法医鉴定:乙左腿膝盖处粉碎性骨折,因抢救不及时,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问: 对被告人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中国 A 公司 1993 年 5 月 1 日向美国 B 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 公司的答复必须在 1993 年 5 月 10 日前到达中方。B 公司在收到 A 公司的电报后,于 5 月 9 日电报答复接受 A 公司的电报发价。但是,该份电报于 1993 年 5 月 11 日方到达 A 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你是 A 公司的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你该怎办?
甲公司于 5 月 5 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 100 吨,每吨 500 美元,FOB 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 月 12 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 5 月 8 日复电:中国松香一级 100 吨,每吨 500 美元,FOB 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张力、李立二人每人出资 6 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对王强负债 8 万元,而合伙所剩净资产仅为 5 万元。同时张力欠丁个人债务 2 万元,王强、丁同时起诉要求张力偿还债务,而张力个人资产为 4 万元。
试分析张力应如何偿还债务?
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十五千克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伪装成已锁门。村民乙至甲家寻甲未遇,虽见院内晒了许多火药,但还是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料失手掷在火药中,引起火药燃爆,火焰熊熊。乙见状慌忙逃走,甲家及邻居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问: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结合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甲1994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9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2000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但不久毁于泥石流。2001年,妻乙迫于生活压力将其子丙交邻居收养。甲离家出走后,南下上海,2002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2003年1月甲因车祸死亡,死前一个月,乙得知其下落并与其通了电话,随即请求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经查,甲于2002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
问: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都有哪些?为什么?其他人为什么不是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