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课程实施的实质在于把静态的课程方案转化成动态的课程实施的过程,是课程的“再设计”过程。( )
【背景材料】某公司承建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工程内包括:①在原有道路两侧各增设隔离带,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②在北侧非机动车道下新增一条长800m直径为DN500mm的雨水主管道,雨水口连接支管口径为DN300mm,管材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XX圈柔性接口,主管道内连接现有检查井,管道埋深为4m,雨水口连接管位于道路XXX内;③在原有机动车道上加铺厚50mm改性沥青混凝土上面层。道路横断面布置如图3所示。
施工范围内土质以硬塑粉质粘土为主,土质均匀,无地下水。
项目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将工程项目划分为三个施工阶段:第一阶段为雨水主管道施工;第二阶段为两侧隔离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施工;第三阶段为原机动车道加铺沥青混凝土面层。同时编制了各施工阶段的施工技术方案,内容有:
(1)为确保道路正常通行及文明施工要求,根据三个施工阶段的施工特点,在图3中A.B.C.D.E.F所示的6个节点上分别设置各施工阶段的施工围挡;
(2)主管道沟槽开挖自东向西按井段逐段进行,拟定的槽底宽度为1600mm、南北两侧的边坡坡度分别为1:0.50和1:0.67,采用机械挖土,人工清底;回用土存放在沟槽北侧,南侧设置管材存放区,弃土运至指定存土场地。
(3)原机动车道加铺改性沥青路面施工,安排在两侧非机动车道施工完成并导入社会交通后,整幅分段施工。加铺前对旧机动车道面层进行铣刨、裂缝处理、井盖高度提升、清扫、喷洒(刷)粘层油等准备工作。

【背景资料】某矿井一倾斜巷道采用下山法进行掘进,施工单位编制了施工作业规程,其中施工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的条款为:
(1)工作面采用电动凿岩机钻眼,钻眼必须湿式作业;
(2)工作面放炮工作由专职放炮工担任,考虑到围岩涌水量较少,可采用非防水炸药进行爆破;
(3)工作面采用抽出式通风,以迅速排除炮烟及粉尘,风筒选用直径600mm的胶皮风筒;
(4)进行装岩前,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定期清理岩壁;
(5)施工中必须设置防跑车装置,主要考虑在工作面上方20~40m处设置可移动式挡车器。
(6)巷道内每隔一定距离,在侧壁上开设排水硐室,安装排水设备,排除工作面的积水。
【案例二】
某公司中标旧城区供热管道工程标段,合同工期6个月,必须在冬季供暖前实现供热;项目部进场后搭设临时建筑,经监理组织设计交底后即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站组织检查发现沟槽边堆土不符合安全施工规定和现场拌制混凝土配合比不准确,要求项目部进行整改。在竣工验收前,有关部门进行施工技术文件预验收时,发现资料有补填现象,且施工技术文件不完全。
【背景资料】
某施工单位中标一煤矿井下轨道运输大巷工程,巷道总长1200m,掘进断面22.5㎡,直墙半圆拱形断面。地质资料显示,该运输大巷围岩以中等稳定的砂岩为主,在540~560m左右将穿过一断层破碎带,断层可能导水,巷道设计采用锚喷支护,每米巷道锚杆数量13根,喷射混凝土厚度120mm,强度等级C15;断层破碎带地段采用锚网喷+U型钢支护。
施工单位编制了该轨道运输大巷的作业规程,工作面采用凿岩台车打眼,炮眼深度2.5m,炮眼施工要求“平、直、齐、准”,以确保光面爆破效果;选用侧卸式装载机配合胶带转载机出矸,电机车牵引矿车排矸;喷锚支护紧跟工作面,二次复喷混凝土在工作面后方20m左右进行。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施工单位注意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每施工40m进行一次检测,随机抽检5根锚杆的抗拔力。要求抗拔力达到设计值的90%以上;随机钻取混凝土芯样5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要求混凝土强度最小值不小于设计值95%监理单位实际抽查发现,锚杆抗拔力不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事件2:巷道施工至530m时,发现巷道围岩逐渐破碎,岩帮有少量出水。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经验判断,巷道施工即将到达断层破碎带,要求立即进行短掘短喷作业,配合超前锚杆。并按设计要求增加U型钢支护。监理单位认为施工单位的处理方案存在失误。
对卖出套期保值者而言,能够实现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盈亏相抵后还有净盈利的情形是 ( )。
基差从 - 10 元 / 吨变为 20 元 /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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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甲、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某机电安装公司经过邀请招标总包一大型炼油厂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其中机修车间、工业给水排水工程、空压机站等工程不包括在工程范围,合同工期为18个月,总价一次包死。合同签订后,在业主的同意下,将部分非主体安装工程分包给三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队伍A、B、C。合同除工程范围、总价格与总合同不同外,其他条款与总合同基本相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情况:
(1)安装公司自己在露天进行钢结构制作,并采用CO2气体保护焊焊接,遭到监理工程师的制止。制作完成后,发现钢结构吨位多出100t。遂向业主申请签证追加,遭到业主拒绝。
(2)A分包商在一车间施工时,把与设备连接的压缩空气管道与给水排水管道一起施工至车间外墙,安装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由于刚到工地情况不明,在多余施工的管道工程量追加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3)在离投产还有两个月的时候,安装公司总部组织生产大检查,发现B分包商因自身施工力量不足和安装公司协调不力使工期拖延7天。而C分包商却因质量把关不严,出现三处质量不合格现象。
(4)B分包商增加人力和机具终于按期完工,并以此向安装公司提出赶工费的要求,遭安装公司拒绝。C分包商的两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一处因已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经安装公司和业主同意,作让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