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题】

【背景资料】

某公司项目部标段范围内含雨水泵站一座,泵站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基坑开挖深度为18.95m,基坑底板厚度为1400mm。底板、池壁为C35混凝土,抗渗等级P8。满水试验分三次注水至设计水深,渗水量合格标准为不超过2L/(㎡·d),现状地下水位23.24m。

本工程采用顺做法施工,基坑采用浅层卸土放坡(φ4mm@200mm×200mm网喷护面,80mm厚)+φ1000mm@2000mm钻孔灌注桩护坡+φ800mm@1200mm高压旋喷桩间止水+3道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支护方式。雨水泵站结构及基坑支护断面如图3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施工前,项目部向设计单位提出钢筋混凝土支撑改为钢支撑的建议,未被通过。

事件二:项目部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描述:“根据本工程特点,应预防的常见职业伤害事故类型有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三项”,方案申报总监理工程师后被退回,要求补充。

事件三:公司质量部例行检查项目部工地时,询问质检员本工程各阶段施工(含准备、施工、保修)质量影响因素。质检员回复,应包括与施工质量有关的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事件四:雨水泵站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按照试验准备、水池注水及整理试验结论等流程,进行了水池满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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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复合题】

杨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甲强行奸污,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三年,杨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四年,杨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杨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侦破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顺利地侦破了这起特大抢劫案。

问:

【材料分析题】

材料:

李老师试图纠正学生在课堂上表现出的不适宜行为。他说:“同学们,我想跟你们谈谈班上的一个问题。当我提问时,有些同学不是先举手等待老师叫名字,而是直接回答问题,谁能告诉我,当我向你们提出问题时你们该怎么做?”

王强高高地举起手来,随即大声道:“我知道!我知道!举手并安静地等待?”李老师叹了口气,他试图忽视王强,但王强却是班里唯一举手的学生,并且你越不理睬他,他就是越发使劲地挥动着手,大声说着自己的答案。

李老师说:“好吧,王强,你觉得应该怎么做?”“我们应该举手,安静地等您叫名字。”李老师接着说:“既然你知道应该这样,为什么在我叫你名字之前,你还要大声回答呢?”停顿片刻后李老师接着说:“谁能提醒大家一下有关课堂轮流发言的规则。”

三个学生举起了手,一起大声说起来,“一个人一个人回答”“按顺序回答”“别人发言时不要说话”。李老师有些不高兴地问道:“我们刚才不是强调过应该等我叫名字吗?”“但是,李老师。”张红没举手就说,“刚刚王强并没有保持安静等您叫名字,您不也叫他发言了吗?”

问题:

【复合题】

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材料分析题】

“双11”是个典型的人造节日,但这个人造节日的火热程度,除了比春节逊色外,已经逼近圣诞节、情人节等洋节,更是超过了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原文略)

问题:

【复合题】

甲市 A 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判决宣告后,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姚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出抗诉。被告人姚某未上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甲市 A 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请回答:

【复合题】

背景资料:

某大型水库枢纽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移民等相关工作已经落实,主体工程具备施工招标条件发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编制了工程招标文件,施工招标完成后,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配备了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事件二:工程施工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并依据《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填写了违法行为认定表,其中部分内容如表所示。

事件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事件四: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尚有部分缺陷责任没有完成,发包人依据有关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

【材料分析题】

材料:

教师为小班幼儿制作了一列 “小火车”,在每节车厢上分别贴了不同品种与数量的 “水果” 标签,要求幼儿能按标签投放 “水果”。

雪儿看看标签,然后往不同的车厢装进与标签品种一样的 “水果”, 每节车厢都装满了 “水果”。

莉莉看着标签,并用手点数标签上的 “水果”, 嘴里还念着数字,然后拿出相应品种和数量的 “水果” 放进车厢。

明明看看标签,就取出相应品种和数量的 “水果” 放进车厢,然后看着车厢里的 “水果”, 自言自语道:“嗯,都放对了。” 

问题:

【复合题】

原告田建翔、田建全诉称,2007 年 4 月,两原告与被告张克俭签订《信托协议》, 约定两原告委托张克俭以自己的名义将原告田建翔的 90000 元与原告田建全的 10000 元,共计 100000 元本金投资到第三人绿城公司,两原告享受投资收益。协议签订后,原告田建翔、田建全仅在 2007 年和 2008 年收取过收益,在其后长达 5 年的时间里,被告拒绝给两原告分配投资收益,两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经两原告了解,第三人经营情况良好,被告拒不支付两原告的收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造成两原告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现两原告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信托投资协议。被告和第三人均答辩认为,张克俭与两原告之间签订的《信托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不真实,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 153 条之规定,系无效合同:首先,该《信托协议》违反了信托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信托法》第 4 条之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而本案张克俭并不是信托机构,也不是有资质的信托机构的内部职工,而是个人,故该信托协议违反了《信托法》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该信托内容不真实,两原告系绿城公司的股东。根据原告的诉状,其签订信托合同的目的是盈利,但不是所有投资都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原告不能没有得到回报就说没有实现投资的目的。

法院查明:2003 年 11 月 18 日,第三人绿城公司成立,田建翔作为股东出资 1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8%。其出资总额中包含 7 人出资,其中田建翔出资额 50000 元。2005 年,绿城公司增资,田建翔增资至 90000 元;田建全入股 10000 元,登记在田建翔的名下。2007 年 4 月 6 日,绿城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第九次决议,同意将田建翔、李某某、徐某某、赵某某几个股东代表更换为张克俭、毛某某、刘某某、徐某。田建翔的股东代表身份变更为张克俭。2007 年 4 月 6 日,张克俭与田建翔签订《信托协议》, 田建翔将 90000 元资金委托给张克俭,以张克俭名义投资于绿城公司;同日,张克俭与田建全签订《信托协议》, 田建全将 10000 元资金委托给张克俭,以张克俭名义投资于绿城公司。田建翔、田建全根据绿城公司的经营情况按照出资比例分红,2004 年至 2009 年年间均有分红,2010 年至 2012 年年间由于经营不佳,股东会决议不分红。试分析:

问题:

【复合题】

某中型泄洪闸工程结构示意图如图4-1所示。工作闸门槽埋件采用预留二期混凝土的方法安装,检修闸门槽埋件采用不设二期混凝土的方法安装。

图4-1 某中型泄洪闸工程结构示意图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将图4-1所示结构划分为1个单位工程,由启闭机房、交通桥等7个分部工程组成。

事件二:闸底板混凝土拌未根据集料含水量的变化及时调整拌合用水量,造成混凝土和易性较差。

事件三:混凝土施工方案中,闸墩混凝土施工如图:

 图3.4-1 水工建筑物混凝土施工流程

【复合题】

材料一:

黄文艺在《法律国际化和法律全球化辨析》一文中认为,"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是一对容易被混淆的概念,需要加以精确的界定和区分。法律国际化表征的是各个国家在法律上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程度。法律国际化的基本标志和内容包括:国家法(国内法) 之间的相互影响,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和内容包括:世界法律的多元化,世界法律的一体化,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李双元、李赞在《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理论评析》一文中认为,"当今时代,全球化进程迅速推进,'法律全球化'和'法律趋同化'理论是法学界提出的关于法律发展趋势的两种代表性理论。'法律趋同化'理论恰好可以对'法律全球化'理论进行修正和补遗,并且能调和关于法律全球化正反双方的观点。因此,'法律趋同化'理论更具科学性和历史必然性"。

江平在《全球化、现代化与本土化》一文中提出,"趋同化也就是一体化,一体化也就是全球化。只不过全球化这一名词使一些人或是基于意识形态原因,或是基于其他原因,更难接受罢了"。

材料二:

沈宗灵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但 '法律全球化'却基本上是西方国家一些法学家不切实际的幻想。倡导这种理论的人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趋势..... '法律全球化'否认世界政治多极化趋势,企图建立清一色的'法律王国'"。

周永坤在《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一文中提道,"全球化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的全球化。事实上,法律全球化不但是经济、生态、政治、文化全球化的产物,也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又推进全球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这个统一法律体系当然并不意味着全球适用完全同一的法律,而是在基本的共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将全球法律统合为一个规范等级体系。当然我们今天还只是在初始阶段。这个运动的结果将产生真正的全球法或世界法"。

朱景文在《关于法律与全球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谈道,"就法律领域而言,经济的全球化必然伴随着全面的法律改革。那种面对全球经济的发展,坚持闭关自守的狭隘民族主义、地方主义,拒绝吸收外国的先进方法,不改革开放,只能把自己排除在世界经济的进程之外,扩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但是,法律的全球化绝不意味着世界各国都接受同一的法律模式或在统一的世界法下面生活。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丰富性在于,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解决办法......各有长处,也各有局限。面对全球经济的挑战,各国也完全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认为全世界只能遵循一个法律模式,只能沿着一条路走,是法律帝国主义的表现,是注定要碰壁的。把外国的法律模式生吞活剥地拿过来,不顾运作的环境和人民是否易于接受,在国外再好的东西,在国内最多不过是一张纸。问题在于寻找一条全球化的民族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