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矿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承接某井底车场的施工任务,计划工期 12 个月,从主、副井贯通后开始计算工期。
实际施工中,主井由于涌水大出现淹井,导致工期延误4个月。根据业主的意见,井底车场施工从副井到底完成改绞后开始计算工期,原定工期不变,矿建公司提出不同意见。施工中,由于通风能力不足, 矿建公司比原计划安排少开3个工作面,直到主井到底形成通风回路才进行全面施工,这时已经延误工期3 个月。为了按预定的工期完成任务,矿建公司增开了临时巷道,增加工作面展开剩余工程的施工,最终按预定工期完成了施工任务。
该项目2月份实际完成合同价值160万元,发生工程成本11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为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