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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改变法律依据但未改结果,李某起诉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赵某现场要求李某去医院抽血检测的决定属于什么性质。应当遵循什么程序。
李某是否可以针对“两考一坐”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为什么。
本案中,现场只有赵某一名执法人员,他对李某的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某日晚上,李某参加完同学聚会,在驾车回家途中因使用远光灯被某区交警支队执法人员赵某拦下。李某下车后,赵某向其说明了处罚理由,在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后,以违规使用远光灯为由,对李某处以罚款50元,并建议其参加“两考一坐”,考查其车灯分类和远光灯危害,在自己机动车的远光灯前坐5分钟,凝视车灯。李某表示愿意参加“两考一坐”。在李某凝视车灯时,赵某突然发现李某一身酒气,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发现李某达到醉驾标准。李某辩解称晚饭后感觉身体不适,服用了藿香正气水。赵某不信,当场决定要求李某随自己去医院抽血检测。次日,李某提起行政复议。
试述“特别权力关系”及其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
简述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简述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简述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的内容。
负责人出庭
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下列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是( )。
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下列有关执行协议的表述,错误的是( )。
下列有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表述,错误的是( )。
下列有关我国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下列有关行政规章的说法,正确的有( )。
下列行政组织无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有( )。
下列做法符合比例原则的有( )。
下列公务员可以辞职的有( )。
假设张敏一并诉请赔偿人身伤害损失,应由谁承担唐建东驾车行为造成的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的举证责任?
假设唐建东驾车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敏应当寻求何种类型的判决?为什么?
本案中,唐建东驾车撞伤张敏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什么?
本案中,执勤民警的当场扣留属于什么类型的行政活动?为什么?
张敏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理案2015年10月20日,唐建东无证驾驶无号牌货车在科尔沁区永安路与昆都伦大街道行驶时,被通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勤民警当场扣留。扣留后,执勤民警指令唐建东继续驾驶该车驶向该交警支队的停车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张敏撞伤。经认定,唐建东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敏以唐建东交通肇事系通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违法行为所致,该违法行为与张敏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臧金凤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哪一个?为什么?
假设臧金凤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臧金凤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假设臧金凤先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的被申请人是谁?复议机关是谁?
臧金凤诉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政府等登记案涉案土地位于砀山县砀城镇北郊行政村臧屯村。臧金凤与臧作兰系邻居,臧金凤居东,臧作兰居西。2015年7月20日,臧作兰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身份证明以及砀山县砀城镇北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该证明载明,臧作兰系臧屯村民小组村民,“拥有一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权土地,最初于1981年7月安排使用至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宅基地建有主房一层二间,土地东西长12.20米、南北宽17.80米,总面积为217.66平方米,东至臧金凤、西至路、南至路、北至路,四至清楚,无任何争议”,并有砀山县砀城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属实。同日,砀山县政府进行了地籍调查,查明了土地权属及宗地四至,并进行了审核。2015年8月20日,砀山县政府向臧作兰颁发砀集建(2015)字第001571号土地使用证,将该宗土地登记为臧作兰使用。同日,砀山县政府向臧金凤颁发了砀集用(2015)第001570号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座落为砀城镇北郊行政村臧屯村,东西12.70米、南北17.80米,四至为西至臧作兰、东至坑、南至空地、北至空地,面积为226.06平方米。2015年9月15日,臧金凤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房屋西山以西的1.10米土地被砀山县政府错误登记到臧作兰土地证之中,请求判决撤销砀山县政府作出的砀集建(2015)字第001571号土地使用证,但未提交对其房屋以西1.10米土地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土地证存在交叉或重合。
2007年3月19日至28日,原告董某等8名出租汽车车主所有的出租汽车在经过机动车安全检测后,先后向被告荆门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了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等材料,并申请办理机动车年检手续,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该车辆管理所以上述出租汽车涉嫌有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办理,出具了退办单,并告知原告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再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此前,被告已针对上述出租汽车的超速及违章停靠行为,向其挂靠的荆门人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非现场处罚告知书》,该公司拒收,信件被退回。原告对被告拒绝为其办理年检手续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不服,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其办理机动车年检手续,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董某等8名出租汽车车主看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因此,只要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年限作了规定,并不涉及交通违章的处理。虽然根据《立法法》规定,公安部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但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冲突。被告适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4条的规定,以涉嫌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没有法律依据。但在交通管理部门看来,《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补充,用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项。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予处理,说明其违法状态没有消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其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后再予办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适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4条的规定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作出了(2007)行他字第20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然而,直至今日,在基层公安机关的机动车年检管理时,交通违章行为的先行处理仍常被视为机动车年检的一种前置程序,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仍然可能变相地增加行政许可条件。请根据上述材料,围绕颁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属性及其相关制度、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自行展开分析。
试述“特别权力关系”及其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
下列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是( )。
股份制企业甲公司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下列无权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下列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的是( )。
下列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的行政附带民事争议”的有( )。
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关于行政诉讼的被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以下有关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下列有关执行协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下列有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下列有关我国行政许可中听证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下列有关行政委托的说法错误的有( )。
下列行政组织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有( )。
下列关于正当程序原则表述错误的是( )。
下列公务员可以辞职的有( )。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12月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请运用行政法学原理并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将上述四个政府建设相结合。
经修改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请谈谈此制度调整对于自由裁量行为法治化有何意义。
简述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简述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简述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简述行政行为与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程序
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
如果市政府经过调查认为B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噪声超出居民区噪声标准,决定对B公司责令搬迁,B公司有哪些权利救济方式?
如果A区环保局放任B公司的噪声污染,甲及附近居民能否要求国家赔偿?理由是什么?
甲及附近居民是否有权要求A区环保局提请市政府将B公司迁出居民区?理由是什么?
A区法院可能作出什么样的判决?相关条件是什么?
A区环保局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为什么?
甲及附近居民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什么?
甲是广东省某市A区居民,其居住地附近有一家B公司,主要经营冻肉批发业务。2015年3月1日,甲及附近住户向A区环保局递交了《投诉书》,投诉B公司储存冻肉的制冷设备发出的噪声,严重干扰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体健康,要求A区环保局制止该公司的噪声污染。2015年12月5日,经A区环保局检测,B公司的冷却塔在运作期间确实存在噪声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2015年12月17日,A区环保局对B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在15天内完善冷却塔整治,确保噪声达标排放。但甲及附近住户认为,B公司不仅在制冷过程中产生噪声,在进出货过程中也会产生噪声,而A区环保局拒不治理人为活动引发的社会生活噪声,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向该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据上述材料回答问题:
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和崇礼县之间的一段县级公路,因为沿途风景非常优美,被称作“草原天路”,吸引了大量自驾游客。2016年5月1日,张北县物价局根据张北县旅游局《关于制定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申请》作出《张北县物价局关于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该批复在张北县政府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批复中提出,鉴于政府投入了大量建设资金,而且还在投资加强草原天路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张家口张北县政府物价局经召开听证会论证通过,并报请县政府批准,确定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收取门票,门票价格为50元/人次。该项收费引发了广泛争议。然后,由于各方反对声声强烈,张北县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23日起取消“草原天路”风景名胜胜鹿。请结合行政过程理论中有关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等内容,对该事件进行评析
论述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许可的种类及其设定。
论述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行政司法其实就是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的代名词而已。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都可能涉及同样的金钱赔偿,故只是名称上的不同叫法而已,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行政立法与议会立法都是制定规则的行为,二者并无本质不同。
我国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所有类型的行政处罚。
我国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可以结合实践情况增设行政许可。
我国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后,可以有条件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采取违法归责原则。
经复议的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仅限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涉及任何合理性审查。
行政过程与行政程序
行政权限与行政职权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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