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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000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这么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000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轿车烧毁,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顶烤糊了,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问:
甲是某私营工厂主(不具有法人资格),2010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5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2月6日,2018年5月,甲工厂利用乙厂“跳槽”职工非法获取的乙厂专有的“神州”口杯生产技术资料,大量生产双层玻璃口杯,为了便于销售,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口杯贴上“神州”口杯注册商标,用“神州”口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170元的价格销售,为了扩大销量,甲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正宗名牌,质优价廉”,众商家纷纷与其签订合同购买,买后才发现上当受骗,甲生产的口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同时,也给乙厂造成五百余万元经济损失,信誉降低,而甲的销售金额达一千八百余万元,甲的好友乙见甲在银行存有巨款,心生歹念,乘机复制了甲的存单,伪造甲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并在仿制了甲的存单、套取密码之后,指使女友丙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甲的存款,丙虽然知道存单是假的,但认为这全是乙搞的鬼,与己无关,所以就使用该假存单冒领了甲的500万元存款,丙冒领巨款后,将其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家中存放,丁不知提包中为何物,某日打开一看发现全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丙来取提包时,丁谎称没有此事,拒不交出,乙、丙诈骗甲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丙的供述,找到丁,令其交出巨款,丁仍然拒不承认替丙保管过提包。问:对甲、乙、丙、丁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罚。
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其工厂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的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对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2018年3月份,XX县天马镇某开发中心对土石方工程进行招标,工程量为41万余立方米,代理方是某市咨询评估公司XX办事处,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陈某、周某、宋某所代表的三家单位和其他两家单位参与投标,为保证顺利中标,陈某、周某、宋某结成共同体,2018年3月28日工程开标,陈某、周某、宋某三人支付给其他两个报名单位各1万元的好处费,并指示它们退出竞标,至此,便仅剩下陈某、周某、宋某三人所代表的三家单位,开标当日,天马镇政府给出的工程最高标价为每立方米4.6元,但因三位串标者所填标书的应标价均已超过4.6元而全成为废标,于是不得不进入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中,天马镇政府给出每立方米5元的最高限价,但陈某、周某、宋某三人一致以标价太低而不肯报价,致使招投标行为再次失败,二次报价未成,2018年4月初,天马镇政府发出重新招投标的信息,陈某、周某、宋某三人也开始再次布置计划,此次投标中,又有两家单位参与投标,但陈某、周某、宋某三人同样采用支付好处费的手法使它们分别退出了竞标,4月11日开标时,经过二次报价投标后,由陈某挂靠的常山宏英公司中标,中标价为每立方米6.47元(天马镇政府最终给出的最高限价为每立方米6.5元),中标后,由陈某负责,将该工程以每立方米5.2元的价格转包给他人施工,陈某、周某、宋某三人从中赚取差价52.3万余元,陈某、周某、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