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其工厂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的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对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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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2019年1月某,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第二日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探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某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他们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去,用纤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4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金某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人眼看着价值五千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问:对本案中的各行为人应如何定罪判刑(判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请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甲的辩护人提出,甲的行为即使成立犯罪,也是犯罪中止。

【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王某,女,28岁,农民。王某与丈夫钱某长期不和,钱某经常对王某进行打骂。2006年6月5日晚上,钱某又无故对王某打骂。王某感到走投无路,夜里乘钱某熟睡之时用斧头将钱某杀死,后将钱某抛进村外的一口枯井内。不久钱某尸体被发现,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王某。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李家是否有权要求赵家返还A地块?

【案例分析题】

甲,男,1970年生,一直无恶不作、为害乡邻。2016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6个月。2017年,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本案涉及哪些刑种?哪些是主刑?哪些是附加刑。

【案例分析题】

某厂因原有“红星”牌卷烟销路不畅,研制了一种新卷烟,印上“赛神仙”商标投放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以后一商标未经注册为由,禁止这批产品出售,并罚款5000元。卷烟厂不服,提起经济行政诉讼,理由是:本厂有红星注册商标,并非无注册商标,“赛神仙”卷烟属试制阶段,因不知市场前景如何,未申请注册。

你认为上述处罚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丁是否有权请求分割房屋?

【案例分析题】

2005年8月10日,某公司经理刘某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以假进账单向该市农行一办事处存入股款1971万元,骗取验资证明,并于同年9月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140万元。2012年11月案发。

对于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该罪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本案中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是2005年9月,至2012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其行为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最初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2005年9月,但该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根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问题,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究竟应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时效问题?

【案例分析题】

甲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分析题】

恒盈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8 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恒盈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分别为李丙、吴乙、韩某、孙某某、龚某某。2022 年 4 月 18 日,李丙因病去世,李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李丙父亲李甲、母亲伍某某、妻子吴甲及儿子李乙,其中吴甲系某法院审判员。2022 年 7 月 23 日,李丙的所有继承人达成协议并签订《析产协议书》, 明确李丙遗产中所持的恒盈公司 67.5% 股权中李甲继承 17%、伍某某继承 16.3%、吴甲继承 30%、李乙继承 36.7%, 即李甲占恒盈公司股权比例为 11.475%、伍某某占 11.0025%、吴甲占 20.25%、李乙占 24.7725%。上述四方就所占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该份协议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析产协议书》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后因李甲、伍某某不予配合致使《析产协议书》无法履行,吴甲、李乙要求李甲、伍某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未果,吴甲、李乙遂诉至法院,要求李甲、伍某某履行 2022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经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要求李甲、伍某某、恒盈公司协助吴甲、李乙共同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请分析法院能否支持吴甲、李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