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05年8月10日,某公司经理刘某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以假进账单向该市农行一办事处存入股款1971万元,骗取验资证明,并于同年9月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140万元。2012年11月案发。

对于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该罪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本案中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是2005年9月,至2012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其行为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最初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2005年9月,但该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根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问题,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究竟应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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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某日晚,郭某驾驶三轮出租车在某县城载客,见有一男一女(钟某夫妇)在等车,即上前询问二人是否坐车,双方协商到该县某乡付20元车费,行至途中,因路不好走,郭某不愿再送,即停车要车费,钟某夫妇二人从身上掏出零钱凑够20元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每人20元共计40元,钟某说当时讲好的是两人20元,双方因车费数额发生争吵,郭某掏出一把匕首威胁钟某夫妇说,不拿钱就在钟某脸上留个记号,并说自己是刚从监狱出来的,说后把20元钱又返给钟某,钟某见状从裤兜里掏出一卷钱,从中抽出一张100元的递给郭某,郭某接过钱后说没零钱找,钟某说“你狠,我不要了”,郭某即掉转车头往回走,后因钟某报案,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被告人郭某辩解:当初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40元车费,但事后被害人反悔只付20元车费,对此,并无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问: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分析题】

乙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题】

201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1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1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1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分析题】

我方不继续履行合同是不可抗力所致,故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题】

杨军等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原告奚浩明与杨军系夫妻关系。2009年奚浩明向书院镇棉场村12组农民租赁共计909亩基本农田,用于种植金桂、银桂和四季桂,共计8500株,价值289000元。2010年1月21日,被告书院镇政府基于保护基本农田,将原告种植的全部树苗拔起,放在农田中。原告在被告拔出树苗后又反复栽种。被告相继于同年1月25日、2月9日、2月21日三次拔掉原告种植的树苗,并放在农田中。至原告起诉前,原告种植的树苗因长期放在农田中全部死亡。原告遂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告在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启动拔树的违法程序,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确认被告拔树行为违法,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407541元(包括种树人工损失费35451元,土地租赁费9090元,树木损失费2363000元)。

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书院镇政府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本案中,原告在其租赁的基本农田上种树,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但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拔树前通知过原告,要求原告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拔树、恢复耕种条件,故被告的拔树行为程序违法。本案中,因被告在实施拔树行为前未通知原告,客观上缩短了原告可自行处置树苗的时间,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应对原告树苗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人工损失费及土地租赁费,由于原告是在基本农田上种树,该两项费用不能列入行政赔偿范围。关于树苗损失的责任分担问题,被告在违法实施拔树行为后,将树苗放置在田地中,并未拿走,原告未及时对树苗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而是反复栽种,致使损失扩大。因此,在树苗损失的责任分担上,法院酌定被告承担树苗总价值289000元中65%的责任,即187850元,原告应当承担35%的责任。综上,判决:(1)确认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期间实施的拔除原告杨军、奚浩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棉场村12组种植的树苗的行为违法;(2)被告上海市书院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军、奚浩明赔偿款人民币187850元;(3)驳回原告杨军、奚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4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98-203页。)

请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分析法院对原因力大小及赔偿责任的分配。

【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丙,男,40岁,某工厂锅炉工。丙在工厂负责操作锅炉,每日需按时检查锅炉水位、压力等参数,确保锅炉正常运行。某日,丙因前一晚熬夜打牌,上班时精神萎靡,在检查锅炉时敷衍了事,未发现锅炉水位异常偏低的问题,便擅自离开岗位,前往休息室睡觉。后锅炉因缺水干烧,发生爆炸,造成工厂厂房损毁、3名工人重伤、2名工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问:被告人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结合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理论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恒盈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8 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恒盈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分别为李丙、吴乙、韩某、孙某某、龚某某。2022 年 4 月 18 日,李丙因病去世,李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李丙父亲李甲、母亲伍某某、妻子吴甲及儿子李乙,其中吴甲系某法院审判员。2022 年 7 月 23 日,李丙的所有继承人达成协议并签订《析产协议书》, 明确李丙遗产中所持的恒盈公司 67.5% 股权中李甲继承 17%、伍某某继承 16.3%、吴甲继承 30%、李乙继承 36.7%, 即李甲占恒盈公司股权比例为 11.475%、伍某某占 11.0025%、吴甲占 20.25%、李乙占 24.7725%。上述四方就所占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该份协议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析产协议书》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公证。后因李甲、伍某某不予配合致使《析产协议书》无法履行,吴甲、李乙要求李甲、伍某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未果,吴甲、李乙遂诉至法院,要求李甲、伍某某履行 2022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经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要求李甲、伍某某、恒盈公司协助吴甲、李乙共同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请分析法院能否支持吴甲、李乙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题】

2018年3月初的一天傍晚,甲窜入某居民区,对该居民区的情况进行观察,发现很多人家都没亮灯,推断可能是没有人在内,遂产生盗窃意图。等到深夜,甲潜入了一户人家进行盗窃,正在翻箱倒柜之时,发现床上睡着一位女性(甲发生了认识错误,实际上是一位男性),便产生奸淫之念。甲上床用双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企图掐昏使其不能反抗时强奸。被害人反抗挣扎激烈,此时甲发现被害人系男性,便立即逃跑,数日后被抓获。

问:对甲应如何定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2016年5月22日,张家口发布消息,从2016年5月23日起取消“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收费。这意味着,仅3周后,张家口“拦路收费”被叫停。此前,从2016年5月1日起,150公里的县级公路“草原天路”开始面向自驾游者收费,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问题:

请运用行政法的原则分析此事件。

【案例分析题】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五罚不服,正于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