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我方不继续履行合同是不可抗力所致,故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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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被投入监狱服刑后,张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而产生脱逃恶念。2000年9月6日下午,张某利用在监狱外工地单独劳动且无人看管的机会脱逃。脱逃后,张某化名方某,先后在海南省各地打工、谋生。其间,张某与女青年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2012年1月底,张某携全家回到某村老家,向当地村干部交代了自己的脱逃经过,并于同年2月24日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脱逃在外期间共计11年5个月18天。同年8月24日,张某被押解归案。

问:张某脱逃11年之久,是否超出追诉时效?如何确定追诉时效?

【案例分析题】

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延安市安监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盛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宏盛公司承建延安市子长县石窑坪小区河东村村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后,与山东省济南圣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塔吊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制造日期为2004年7月14日的塔式起重机1部,合同约定卖方不负责安装,由买方找有资质的队伍安装,卖方派技术人员指导。后项目部将起重机的安装口头承包给了一个长期从事塔吊安装但没有建设厅签发的《资质证》和《上岗证》的安装队伍,并于2007年7月16日将塔吊首次安装好。7月23日,延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塔吊检验为合格。2007年11月21日,因塔吊高度不够,在安装附墙加升第四个标准节的作业过程中,塔吊外套架、回转机构及以上部位的起重臂、平衡臂及塔帽整体朝后臂方向倾翻,从33米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城建局等组成了子长县事故调查组。调查期间,调查组于11月18日出具了事故分析报告,认为“该塔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后宏盛公司就塔吊的产品质量向调查组申请司法鉴定,但调查组认为事故的原因很明确,不需要司法鉴定。宏盛公司遂向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顶升套架焊接质量存在明显缺陷;顶升套架所检结构材料中部分材料性能不符合GB/T 700—2006对Q235B的要求。其间,子长县事故调查组于2007年12月5日向延安市人民政府提交《子长县“1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塔吊安装队没有资质,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延安市政府批复。2008年1月10日,延安市安监局作出《批复》,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后子长县监察局将该《批复》的内容告知了宏盛公司并送达了《批复》的复印件。宏盛公司不服,向省安监局提出复议申请,省安监局作出维持决定,宏盛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宏盛公司称:《子长县“1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延安市安监局作出的《批复》是违法的,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应当进行技术鉴定而不作鉴定,并据此提出对宏盛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是错误的。该起事故的原因是产品质量,而不是安装资质。子长县监察局通知宏盛公司按该《批复》对其进行处理,并给宏盛公司送达了该《批复》的复印件,该《批复》严重侵犯了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宏盛公司不服该《批复》,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批复》中“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延安市安监局辩称:其作出的《批复》是其代表延安市政府向子长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批复,批复中认定的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原因仅在之后职能部门的处罚中作为处罚依据,并不对宏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该批复不可诉;分析报告中虽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这句话,宏盛公司也口头申请司法鉴定,但出事塔吊方有厂方生产合格证,也经特种设备所检验合格,调查组的专家排除质量问题,认为主要是无资质造成事故,无须鉴定;本案中司法鉴定并非必经程序,所作批复是合法的,应予以维持。

(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问题:本案中,延安市安监局所作出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题】

对甲应该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分析题】

乙的辩护人提出,乙即使成立犯罪也不构成累犯。

【案例分析题】

犯罪嫌疑人冯某是某村的一名村民小组组长。2014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了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按政策规定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了征地补偿费50余万元,该补偿费用于被占土地村民的生活补偿。2016年9月,冯某为他人说情所动,放弃原则,擅自决定将村民小组3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至今未能归还,造成经济损失近30万元。

问:对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如何定性?

【案例分析题】

郁祝军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祝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8日原告郁祝军驾驶小型客车于9时45分在常州市武进区境内的S342省道太湖大道路口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被被告的执勤民警张永成发现,在该路口前方将原告拦下,欲对原告进行处罚。原告认为其当时不存在闯红灯的行为。在听取了原告的申辩后,张永成按照简易程序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3204120003170495的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对原告郁祝军处以200元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三之规定,对该交通违法行为记3分。原告对此不服,于2009年3月15日向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作出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问题:

本案中,交通警察的口头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案例分析题】

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42寸彩电一台。商议某日在该大楼人员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丁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的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上走下,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问: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案例分析题】

某甲(南京某刀剪厂)向商标局申请用于菜刀上的“南京张小泉”注册商标。商标局认为某甲的这一商标与杭州已注册的“张小泉”剪刀商标相近似,因而驳回了申请。某甲请求商标复审委员会复议,其理由是:(1)杭州的有关商标是用于剪刀上的,而我厂是用于菜刀上的;(2)我厂的商标是文字商标,与杭州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极易区别;(3)我厂从建厂数十年来一直使用“南京张小泉”商标。

某甲的三点理由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1999年7月,印刷厂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刷10元面值的人民币101张。同年8月3日晚,康某在某商店里用伪造的货币购物时,引起售货员的怀疑。当售货员用验钞机查验货币时,康某心虚,拔腿就跑。售货员呼喊,康某被一恰好路过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康某脱逃,偷渡出境,到国外定居。2015年12月7日,因其父病故,康某悄悄从国外赶回家中探望,公安机关得知后将其抓获。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5年。康某不服判决,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提起上诉。

问:康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