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55岁,上腹部持续性疼痛伴呕吐两天 。
患者两天前晚饭后突然出现上腹部疼痛,为持续性疼痛,难以忍受 。疼痛向右肩部放射,伴恶心呕吐两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及黄色苦味液体,曾用阿托品治疗,腹痛无缓解 。
查体:体温37 .3℃,脉搏90次/分,血压120/85mmHg,痛苦面容,巩膜无黄染,心肺听诊无异常 。腹部平坦,右上腹肌紧张、压痛、反跳痛 。肠鸣音正常 。
辅助检查:血RBC4 .77×10
/L,Hb114g/L,WBC12 .7×10
/L 。腹部B超见图6-10 。

/L,Hb114g/L,WBC12 .7×10
/L 。
马锡五审判的一则案例如下:
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华池县居民封彦贵,有个女儿乳名叫封捧儿。在女儿三岁时,由其父包办,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定了婚。到1941年封彦贵为从女儿身上多捞聘金,一面以“婚姻自主”,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2400元暗中许给他村张某之子为妻。此事被张金才告发后,由华池县司法处撤销了后一婚约。1943年2月,封捧儿偶遇张柏,表示愿意与其结婚。但其父在同年3月,以法币8000元将其许给庆阳财主为妻。封捧儿暗中告知张家。张金才纠集二十多人,夜奔封家抢亲。封彦贵告到县司法处。裁判员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徒刑6个月,并宣布张柏与封捧儿婚姻无效。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满意,附近群众也不满意。适值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捧儿便向马专员口头上诉。
马锡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判决如下:(1)张柏与封捧儿双方皆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2)张金才等黑夜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因而判处有期徒刑,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3)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多次高价出卖,违反婚姻法规,处以劳役,以示警诫。
这是马锡五审理的典型案例。试结合该案例,分析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