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者的需要”是确定课程与教学目标的基本来源之一,请回答它的涵义是什么,对此你是如何理解的?
结合下例《汶川紧急救援》特别直播中的一次现场连线报道,谈谈如何做好突发事件的现场报道。
周强:主持人你好,听众朋友大家好,我现在是在映秀镇选口(音)中学的操场给大家作现场报道。在昨天(5月14日)经过抢险队员的搜索,在选口中学没有发现有生命特征的人,但是今天又发现了三个有生命特征的人,所以,就在刚才两个小时以前,搜救队员开始全力地进行抢救。经过多次确定以后确定了位置。就在几分钟以前,一位选口中学的老师终于被救了出来,他的名字叫徐阳。从医生的初步诊断来看他现在身体没有危险,经过抢救是完全可以康复的,不过他的妻子在这次地震中已经遇难了。
另外,离他不远处还有两个有生命特征的老师应该被埋在底下,目前搜救队员正在全力抢救,希望可以把他们救上来。
而且目前在选口中学搭起了很多帐篷,来到的医护人员已经达到200人左右,来自成都军区的官兵达到4000多人,从人员来说已经基本上能够保证进行抢险。但是目前最困难的问题就是缺少大型的机械,因为现在虽然人手基本上够了,但是抢险用的大型机械远远不够,而且基础的抢险设施也明显地不足。所以,后方能不能想想办法跟成都那边进行一些联系,看能不能想办法送进更多的抢险机械,哪怕是一些开石用的钻都是可以的。现在如果靠手从废墟当中挖人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这一片都是钢筋混凝土的结构,必须靠机械挖掘才能救出更多的人。
主持人:现在前方救援的很多同志们都戴上口罩,防止地震之后的疫情,请你也做好这方面的防护。特别要提示你,在我们这个连线结束之后就马上再给我们直播间打过来一次电话,我们前方的编导人员有问题要跟你进一步沟通。还有哪些需要提供的帮助,都希望你通过这个电话及时跟我们联系。
周强:好的。另外,请大家放心,现在我们在前方的记者都非常地安全,没有出现什么问题,请大家放心。
主持人:一位扬州的朋友说听到你们的声音,他让世界都知道了中国人的善良和美德,也希望你们要坚强,不断地从前方给我们发回报道。
周强:是的,虽然灾难给我们带来很多痛苦,但是通过这一两天时间,每个人都在坚强起来,包括我自己在内。我们必须要坚强,灾难带给我们痛苦,我们必须要坚强,必须要有更多的精力挖出更多的人,把更多的消息报告给后方。
简述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汉大学]
相关试题:
(1)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包括哪些方面?[河北大学;华中农业大学]
(2)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主要有哪些?[华中农业大学]
(3)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价值观?[论述题,河北大学]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张林是一个对上网非常痴迷的孩子。爸爸由于工作需要,买了一台电脑在家中上网。起初他同爸爸一起玩,父母也没有表示反对,到后来,他发展到每天早上一起床,就去上网,连中午、晚上的休息时间也不放过,俨然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网虫”,沉迷于互联网上紧张、激烈的游戏,精美的图片和无拘无束的网上聊天而无法自拔。
教师了解了这一情况后并没有全盘否定张林的上网行为,而是与他聊起了互联网,聊了比尔•盖茨,充分肯定了他通过上网学习电脑技术的积极性,并通过交流进一步了解了张林上网的内心世界。
针对他的情况,老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第一,鼓励他多参加集体活动、加强与同学的交流。例如,让他担任小组长,在每天的收发、检查作业、劳动值日的协调合作中,建立互帮互助关系。第二,针对他喜欢电脑的特点,成立了计算机兴趣小组,并让他担任组长,有计划、有落实,定期给其他同学讲解网络知识。第三,利用各种机会表扬他,与他沟通,缩短师生之间的距离。一段时间后,张林对自己有了信心,在各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学习上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大胆发言,提出自己的见解,在班级工作中为老师出谋划策,有活抢着干。任课老师都反映张林像变了个人似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问题:试以德育原则和方法的相关理论评析这位教师的做法。
根据下面给出材料写一篇消息(800字左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附材料:
今年8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天价滞纳金”一事中发现,公路管理部门对车主加收天价滞纳金并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由公路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并无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
另外,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8月23日《检察日报》以“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为题发表了周泽批评养路费征收违法的文章后,在社会上引起掀然大波。之后,交通部继续发文要求征收养路费。周泽又于10月30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并问责养路费违法征收的责任。
11月23日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部门规章关于交通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都有哪些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早在1950年,原政务院就制定了“用路者养路”的政策,对汽车、拖拉机征收公路养路费,同年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1991年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了修改,将第36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交通税费改革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决定分步骤进行的,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周泽先后于11月24日、28日通过《新京报》、《中国青年报》,对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答记者问”提出质疑。周泽说,许多人对《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规定有误解。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也不意味着就是征燃油税。周泽还说,必须明确的是,公路作为一种公共基础设施,理应由公共财政来解决,即使不向车主征任何税,国家也应该把公路建设好、养护好,而不能因为没向车主征税国家就不承担建设和养护公路的责任了。事实上,车船牌照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都在对机动车车主征收,对机动车也还可以开征其他税种;如果国家不建设、养护好公路,车主可能根本就不会买车,谈何向车主收费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