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音乐《瑶族舞曲》

甲公司的产品销售政策规定,对于初次购买其生产产品的客户,不提供价格折让;对于再次购买其生产的产品的客户,提供1%至5%的价格折让。2×19年至2×20年,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19年7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500件,甲公司应于2×19年12月10日前交付,合同价格为每件25万元。乙公司于合同签订日预付合同价格的20%。2×19年9月12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上述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乙公司追加购买A产品200件,追加购买A产品的合同价格为每件24万元,甲公司应于2×19年12月20日前交付。乙公司于补充协议签订日预付合同价格的20%。甲公司对外销售A产品每件销售价格为25万元。
2×19年12月10日,乙公司收到700件A产品并验收合格入库,剩余款项(包括增值税额)以银行存款支付。乙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发生的运输费用200万元,增值税额18万元;发生运输保险费用20万元,增值税额1.2万元;发生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5万元和入库后整理费用3万元。
(2)按照丙公司经营战略,丙公司拟采购一台大型机械设备。为此,丙公司通过招标,甲公司中标承接了丙公司该项目。2×19年10月3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大型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丙公司生产一台大型机械设备并提供安装(假定该设备安装复杂,只能由甲公司提供),合同价格为15000万元、甲公司应于2×20年9月30日前交货。2×19年11月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又签订的另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丙公司建造的大型机械设备在交付丙公司后,需对大型机械设备进行重大修改以实现与丙公司现有若干设备的整合,合同价格为3000万元,甲公司应于2×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该设备的重大修改。上述两份合同的价格均反映了市场价格。2×19年11月1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未来3年内为丙公司上述设备进行维护,合同价格为每年800万元。甲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类似服务的合同价格与该合同确定的价格相同。设备及安装、修改整合工作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丙公司检验合格并于2×20年12月1日投入生产使用。
(3)甲公司研究开发一项新型环保技术,该技术用于其生产的产品可以大大减少碳排放量。该新型环保技术于2×20年7月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中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1600万元,2×20年度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为600万元。当地政府为补贴甲公司成功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2×20年5月20日向甲公司拨付200万元补助。甲公司预计该新型环保技术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直线法摊销。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加计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形成资产成本的,按实际发生成本加计100%的金额于10年、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考虑净残值)。
其他资料:
(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上述各项合同均通过合同各方管理层批准,满足合同成立的条件。
(3)甲公司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4)上述合同价格或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额。
(5)除上述资料(3)外,甲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法规定相同。
(6)甲公司对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2×20年初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零。
(7)本题不考虑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属于合同变更,说明会计处理方法,并阐述理由;判断甲公司确认销售A产品收入的方法、时点,并说明理由;编制与出售A产品相关的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1),计算乙公司购入A产品的成本总额及单位成本。
(3)根据资料(2),判断甲公司与公司分别签订的三份合同是否应当合并,并说明理
由;合同合并后,判断每份合同有几项履约义务,并说明理由,如合同不合并,判断每份合同有几项履约义务。
(4)根据资料(3),判断甲公司研发新型环保技术形成的无形资产于2×20年7月1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说明理由;计算该无形资产于2×20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说明当地政府拨付甲公司的补助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计算应计入2×20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
材料:
体育之所以能成为体育,体育比赛之所以吸引人,是需要若干前提条件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平竞争(fair play)。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体育比赛的价值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公平竞争是体育运动的核心和底线。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人们制定了一系列复杂而详尽的规则,使体育比赛成为社会中规则最为完备的一种活动。然而,体育比赛的规则,不同于其他领域,它不仅要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更要使其具有强烈的娱乐性和观赏性。因此,体育规则总是留给运动员大量的自由空间,让他们充分展示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否则,比赛就了无生气,成了工厂的生产线。体育的这种特点,大大突出了道德的重要性。如果运动员不按照道德的标准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裁判员不以道德的标准执法,就会造成体育的灾难。这就是为什么体育规则对场地、器械、运动员、裁判员、比赛时间、比赛过程、违规行为、得分方式等的规定详尽有加。
法,在各国的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等含义。因此,法与体育道德在价值取向上相同,但其作用却有实质的区别。用法来维持的公平竞争,是外在的、强制的。运动员由于害怕违法被罚而勉强遵守的,因而,人是被动的、消极的,处于服从的地位。用道德来维持的公平竞争,运动员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因此,闪耀着善的光辉。一个是我不得不公正竞争,另一个则是我要公平竞争。一个考虑的是“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而另一个考虑的则是“应该做什么与不应该做什么”。前者在体育本身固有的“效益原则”指导下,常会将“不能做的事”偷偷地转化为“能做的事”;而后者则在能为“不能之事”时,依然固守自己的道德原则。
在体育比赛中,没有法,比赛缺乏必要的客观规范性,无法进行;没有道德,体育行为失去了主体的规范性,也无法进行。在传统的体育形态中,体育的“法”主要针对的是比赛本身,界定比赛时空,确定比赛用具、规定胜负标准,提供一个公平的条件。至于这种条件下的比赛是否真正公平,则依靠运动员和裁判员的道德自律。于是,规则的他律和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自律,各司其职,使比赛既有公平的舞台,又有公平的行为。然而,近数十年来,在商业或其他利益的驱使下,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行为失范现象日益严重,人们似乎对道德的力量失去信心和耐心,而沿着“法治”的方向大踏步前进,力图将运动员的行为规范统统纳入“法治”麾下。于是我们看到强制性的“法”层出不穷,仅就兴奋剂一端就引出了多少“法”,国际体育组织的禁药清单也越来越长,然而,国际体坛的兴奋剂非但没有被遏制,却如野火一样蔓延开来。
在应当让“法”发挥作用的领域,一味地强调道德是迂腐的。同样,在道德应当发挥作用的领域,只是简单地高祭“法器”,也是无效的。法与道德,一刚一柔,一外一内,一为治标,一为治本。两者分离,则顾此失彼,越治越乱。两者结合,则刚柔相济、内外兼顾、标本兼治。“法治”与“德治”相依相存,共同支撑着绿茵场上的一片蓝天。
(摘编自任海《体育“法治”与“德治”辩》)
问题:
(1)体育“法治”与“德治”的本质区别在哪里?请根据文本,简要说明。(4分)
(2)体育“法治”与“德治”应该保持什么关系?为什么?请根据文本简要分析。(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