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一夕公司与王某订立特许加盟合同,约定:一夕公司向王某授予“鸣喜奶茶”特许经营权,一夕公司提供设备,经营奶茶店所需原材料,提供技术指导,进行广告宣传。加盟合同期限为6年,王某应一次性支付加盟费用20万元,特许保证金5万元,并按月支付特许广告费200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合同,违约金为3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缴纳了20万元加盟费用和5万元特许保证金,但一直拖欠特许广告费,一夕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于2019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判决王某支付特许广告费14000元,违约金30万元。王某反诉称一夕公司一直未履行广告制作等合同义务,要求一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加盟费20万元,特许保证金5万元。王某同时认为特许加盟合同中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经法院查明,一夕公司已依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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