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201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8年12月,甲教唆乙(200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被追问出真情。乙父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问: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手机使用
微信扫一扫
分享
微信内点击右上角“…”即可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案例分析题】

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题】

福建 B 公司打电话给 A 风机厂,欲购风机,当时 A 厂办公室无人。C 厂某甲代接电话后,未转告 A 厂,却将情况告知 C 厂。C 厂寄四份合同书给 B 公司,合同书上供方栏为 “A 风机厂二分厂”,后 C 又信告 B,“已成立风机集团公司,今后原属 A 的风机业务概由二分厂办理”。B 信以为真,从 C 厂购得 6 台风机,后发现上述 6 机质量不好,便将原先欲给 A 厂的三张订单转给了上海的供方,总标的款 20 万元。

你认为 C 厂和某甲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C村村民请求A公司、B工厂赔偿其购买桶装水的支出。

【案例分析题】

某甲 (某照相机厂) 的照相机及三角架以 “立明” 为注册商标。后某甲将三角架分给多年的协作单位某乙 (某五金厂) 生产,同时协议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某乙在三角架上使用。某乙因此而取得了可观经济效益,但却未按约支付转让费。某甲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此事。经查,双方有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上盖有双方的合同专用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于 5 月 5 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 100 吨,每吨 500 美元,FOB 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 月 12 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 5 月 8 日复电:中国松香一级 100 吨,每吨 500 美元,FOB 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题】

甲旅行社诉称:某年 7 月至 8 月,乙旅行社以离间手段诱使甲的多名员工携甲的客户档案至乙社工作,并利用上述档案联系工作,致使甲的国外客户一周内取消了赴华团队 151 个,使甲因此损失利润 352 万元。乙辩称:客户改变旅游计划是本行业中常有的事;“客户档案” 是国外旅游机构的地址、电话等,在国外报纸广告中即可查阅,故不属商业秘密;甲的员工来我社工作属正常人才流动。

法院已查明:(1) 甲的十多名业务骨干以 “国外留学”、“探亲”、“陪读” 等虚假事实为由离开甲,“不约而同” 至乙社工作;(2) 甲与国外五家旅行社素有良好关系,年初已商定由这五个旅行社组织 151 个来华团队,由甲接待。双方对来华时间、旅游景点、住宿标准、价格等事项已确定;(3) 甲的跳槽人员至乙社工作后,即利用了上述资料,截至 9 月 19 日已实际接待了 20 多个团队;(4) 甲有纪律规定各位业务人员的客户档案禁止外传。 

法院将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

(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  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  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问题: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题】

赵某原是甲商行的业务员,后来甲商行辞退了他,但未收回赵某持有的甲商行的空白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赵某听说甲商行欲购一批新潮女士服装。于是他便找到乙商贸公司,并以甲商行的名义与其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商行提供各式女士服装共计3000件,总货款5万元。乙公司后来将货物运到甲商行,却被甲商行拒收。

问:赵某以甲商行名义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对甲商行是否有效?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

乙的辩护人提出,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