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 (某照相机厂) 的照相机及三角架以 “立明” 为注册商标。后某甲将三角架分给多年的协作单位某乙 (某五金厂) 生产,同时协议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某乙在三角架上使用。某乙因此而取得了可观经济效益,但却未按约支付转让费。某甲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此事。经查,双方有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上盖有双方的合同专用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
某甲 (某照相机厂) 的照相机及三角架以 “立明” 为注册商标。后某甲将三角架分给多年的协作单位某乙 (某五金厂) 生产,同时协议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某乙在三角架上使用。某乙因此而取得了可观经济效益,但却未按约支付转让费。某甲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此事。经查,双方有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上盖有双方的合同专用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
甲向乙发出要约,拟以 20 万元出售一房产。乙复函愿以 19 万元购买。甲不同意。后来,乙又愿意按照 20 万元购买该房产,但为甲所拒绝。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说甲违反合同。
问:甲、乙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016年5月22日,张家口发布消息,从2016年5月23日起取消“草原天路”风景名胜区收费。这意味着,仅3周后,张家口“拦路收费”被叫停。此前,从2016年5月1日起,150公里的县级公路“草原天路”开始面向自驾游者收费,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问题:
请运用行政法的原则分析此事件。
南昌大学某女生,学习成绩在班上为第一名。自卑,看不起自己。在大众场合不敢发言,跟别人交流时总不能恰当地表达自己,尤其是跟老师或陌生人谈话,总觉得十分局促,举手头足不知如何是好,并且脸红得很厉害。很羡慕别的同学在公共场合能够从容不迫,侃侃而谈。强烈希望改变自己,虽然作过很大的努力,但一直得不到明显改观,内心非常苦恼。从高中到大学很少异性同学交往,别人评价她是个冷漠、孤傲的人。从小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因此,在成长和交往的过程中,朋友越来越少,慢慢地脱离了群体,把自己封闭起来。后来开始反省自己,自责,决得都是自己的错。时间一长,发现自己好象已经没有脾气了。不管跟谁发生矛盾,都以为是自己的错,然后深深自责,或者把怨气都闷在心里。总觉得难以与周围的同学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非常担心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近来更是觉得自己一无是处,极度自卑,没有勇气参加任何活动。
被告人崔某,1980年12月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的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在办理了法律手续后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崔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甲与乙是一起长大的朋友。甲是出租车司机,乙是教师。后来乙想学开车,找甲借车,甲答应和乙一起练车。起初两人在空地上练车,后来乙认为自己的技术已经很熟练了,便自作主张开到了公路上,结果乙驾驶的车不慎与迎面驶来的客车相撞,造成车损和甲的死亡,乙也受了重伤。
问:乙在此案中的心理态度如何?
请说明下面这句话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
甲乙是恋人,2005年甲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与父母同住。2015年,乙和丙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市场价出售房屋,并偷出房本、甲的身份证,伪造授权委托书,和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不知以上情况,但购房时没有去实地考察下就购买了。现在丙向法院请求判令甲搬离房屋。
问: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天艺公司是一家成立于 2018 年的公司,邵某与石某系该公司股东,各占 50% 的股份, 邵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石某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天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 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 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22 年起,尽管公司仍处于盈利状态,但邵某与石某 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 5 月 9 日,邵某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石某认为邵某没 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 6 月 6 日、8 月 8 日、9 月 16 日、10 月 10 日、10 月 17 日,邵某委托律师向天艺公司和石某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邵某作为享有公司股 东会 1/2 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天艺公司的决议,要求石 某提供天艺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天艺公司进行清算。石某回函称,邵某作出的股东会 决议没有合法依据,石某不同意解散公司。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天艺公司。
请根据所学知识判断,邵某是否可以要求解散天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