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是否有权要求赵家返还A地块?
被告人崔某,1980年12月生。1997年5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李某的提包,后被路过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的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在办理了法律手续后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崔某,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3日检察机关做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为崔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将其释放。该案于8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在不公开审理过程中,崔某嫌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合议庭批准。法庭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立即给外商发电告知,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
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某厂因原有“红星”牌卷烟销路不畅,研制了一种新卷烟,印上“赛神仙”商标投放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以后一商标未经注册为由,禁止这批产品出售,并罚款5000元。卷烟厂不服,提起经济行政诉讼,理由是:本厂有红星注册商标,并非无注册商标,“赛神仙”卷烟属试制阶段,因不知市场前景如何,未申请注册。
你认为上述处罚正确吗?为什么?
一天,张某到某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时,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道:“你小子在这里干活!”邹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两人便合作起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两千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答:“我把电炉插上了。”张听后未吱声。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某日,甲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甲与邻座的乙因为琐事发生了争执,并且互相有推拉行为。在场人将甲、乙二人劝开。不久,乙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甲。当甲从酒楼走出时,乙嘴里说:"扎死你。"并手持碎酒瓶向甲扎去。甲躲闪不及,被扎伤面部。后甲双手抱住乙的腰部将乙摔倒在地,致乙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甲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为什么?
甲、乙、丙、丁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其中,甲、乙、丙为自然人,丁为个人独资企业。甲和丁各出资 30 万元,乙以其相关专利作价出资 50 万元,丙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 20 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人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甲系某法院民庭庭长。甲在承办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多次对被告乙称:此案乙如果给他20万元,保证让乙胜诉,如果不给,就让他败诉。乙权衡利弊,被迫给甲送去现金20万元。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甲试图为乙额外争取违反法律的利益,但未能得逞,于是甲将所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乙。待判决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败诉。乙遂向有关部门告发。
问:甲、乙分别构成什么罪?什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