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周某某,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16年11月1日,该轮船停泊于A国的一港口内。当日傍晚,周某某因小事将同船船员李某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被A国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监狱执行。周某某在该国服刑3年半后被遣送回国,到达中国后被逮捕、起诉。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6年。
问:周某某在国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我国司法机关还能依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吗?我国是否承认外国对周某某的刑事判决的效力?
中国某公司7月17日向外商发出要约,向外商出售300吨的咖啡豆,每吨CIF900元,要求7月25日以前答复。7月22日国际市场上咖啡豆价格猛涨。7月23日中方立即给外商发电告知,中方货物已售完。外商收到电后,立即来电称急需咖啡豆,考虑给中方加价要求仍按原数发货,中方回电要求加价到每吨2650元。外商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争议,提交仲裁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
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我国公民周某某,系我国某远洋运输公司一远洋货轮上的船员。2016年11月1日,该轮船停泊于A国的一港口内。当日傍晚,周某某因小事将同船船员李某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被A国认定为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当地监狱执行。周某某在该国服刑3年半后被遣送回国,到达中国后被逮捕、起诉。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6年。
问:周某某在国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我国司法机关还能依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吗?我国是否承认外国对周某某的刑事判决的效力?
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并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经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用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用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1)小区录像;(2)小区保安的证言;(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4)ABO血型鉴定;(5)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甲、乙、丙、丁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其中,甲、乙、丙为自然人,丁为个人独资企业。甲和丁各出资 30 万元,乙以其相关专利作价出资 50 万元,丙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 20 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人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被告人丙,男,40岁,某工厂锅炉工。丙在工厂负责操作锅炉,每日需按时检查锅炉水位、压力等参数,确保锅炉正常运行。某日,丙因前一晚熬夜打牌,上班时精神萎靡,在检查锅炉时敷衍了事,未发现锅炉水位异常偏低的问题,便擅自离开岗位,前往休息室睡觉。后锅炉因缺水干烧,发生爆炸,造成工厂厂房损毁、3名工人重伤、2名工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问:被告人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结合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理论说明理由。
C 公司和 W 公司分别于 2002 年、2007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C 公司与 W 公司实际控制人围绕 C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营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等问题引发控制权之争,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在深圳证监局的积极推动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以下简称 “调解中心”) 2017 年 12 月正式受理 “C 公司控制权之争案”。针对该案涉及问题复杂、利益巨大、舆情关注度高,若处理不当会影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调解中心受案之初专门制定了《公司控制权纠纷调解程序特别指引》。经双方当事人选定和调解中心指定,由 3 名资本市场资深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组成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工作小组成员充分发挥专业敬业精神,认真核实、反复论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财务、法律等专业问题,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从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和上市公司、股东、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利,前后召开 4 次面对面调解会议,组织数场 “背对背” 会谈,推进控制权之争化解的具体方案不断细化。2018 年 1 月,经由双方董事会决议,C 公司和 W 公司在深圳证监局、调解中心等的见证下,正式签署和解协议。据上市公司公告披露,C 公司同意向 W 公司转让其旗下某子公司 75% 的股权,W 公司同意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第三方公司溢价转让其持有的 C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400 万股。2018 年 3 月,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双方申请,组成独任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
问题:结合材料,分析本案适用商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典型意义。
2015 年 5 月,孙先生出资 60 万元,钱女士出资 40 万元共同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孙先生占股 60%, 钱女士占股 40%。2022 年 8 月,因业务扩张的需要,乙公司向孙先生表示其有意收购甲公司。2022 年 8 月 30 日,乙公司与孙先生洽谈了有关收购甲公司的事宜,双方一致同意乙公司以 1000 万元收购孙先生在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孙先生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告知了钱女士,钱女士不同意孙先生转让其股权,并宣称自己不愿意与乙公司合作经营甲公司。因担心乙公司知悉钱女士的态度后,拒绝继续收购自己的股权,孙先生遂伪造了钱女士同意孙先生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的相关文件,骗取了公司登记,将其股权变更在乙公司名下,完成了与乙公司的交易。经查,孙先生伪造的钱女士的签名与钱女士在公司登记机关留有的真实签名存在肉眼可辨的差异。
现钱女士准备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请为钱女士制定诉讼策略。
201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某市中恒塑钢有限公司临时工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室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张某因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其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后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被告人王某,女,28岁,农民。王某与丈夫钱某长期不和,钱某经常对王某进行打骂。2006年6月5日晚上,钱某又无故对王某打骂。王某感到走投无路,夜里乘钱某熟睡之时用斧头将钱某杀死,后将钱某抛进村外的一口枯井内。不久钱某尸体被发现,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抓获了王某。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县人民法院将此案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予以核准。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甲旅行社诉称:某年 7 月至 8 月,乙旅行社以离间手段诱使甲的多名员工携甲的客户档案至乙社工作,并利用上述档案联系工作,致使甲的国外客户一周内取消了赴华团队 151 个,使甲因此损失利润 352 万元。乙辩称:客户改变旅游计划是本行业中常有的事;“客户档案” 是国外旅游机构的地址、电话等,在国外报纸广告中即可查阅,故不属商业秘密;甲的员工来我社工作属正常人才流动。
法院已查明:(1) 甲的十多名业务骨干以 “国外留学”、“探亲”、“陪读” 等虚假事实为由离开甲,“不约而同” 至乙社工作;(2) 甲与国外五家旅行社素有良好关系,年初已商定由这五个旅行社组织 151 个来华团队,由甲接待。双方对来华时间、旅游景点、住宿标准、价格等事项已确定;(3) 甲的跳槽人员至乙社工作后,即利用了上述资料,截至 9 月 19 日已实际接待了 20 多个团队;(4) 甲有纪律规定各位业务人员的客户档案禁止外传。
法院将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2005年8月10日,某公司经理刘某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以假进账单向该市农行一办事处存入股款1971万元,骗取验资证明,并于同年9月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140万元。2012年11月案发。
对于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该罪的追诉时效应为5年。本案中刘某虚报注册资本的时间是2005年9月,至2012年1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其行为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最初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2005年9月,但该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根据《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刘某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不存在超过追诉时效问题,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究竟应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