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C 公司和 W 公司分别于 2002 年、2007 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C 公司与 W 公司实际控制人围绕 C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营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等问题引发控制权之争,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在深圳证监局的积极推动下,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以下简称 “调解中心”) 2017 年 12 月正式受理 “C 公司控制权之争案”。针对该案涉及问题复杂、利益巨大、舆情关注度高,若处理不当会影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特点,调解中心受案之初专门制定了《公司控制权纠纷调解程序特别指引》。经双方当事人选定和调解中心指定,由 3 名资本市场资深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组成调解工作小组。调解工作小组成员充分发挥专业敬业精神,认真核实、反复论证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财务、法律等专业问题,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从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和上市公司、股东、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利,前后召开 4 次面对面调解会议,组织数场 “背对背” 会谈,推进控制权之争化解的具体方案不断细化。2018 年 1 月,经由双方董事会决议,C 公司和 W 公司在深圳证监局、调解中心等的见证下,正式签署和解协议。据上市公司公告披露,C 公司同意向 W 公司转让其旗下某子公司 75% 的股权,W 公司同意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第三方公司溢价转让其持有的 C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400 万股。2018 年 3 月,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双方申请,组成独任仲裁庭,依照和解协议内容快速作出仲裁裁决。

问题:结合材料,分析本案适用商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典型意义。

手机使用
微信扫一扫
分享
微信内点击右上角“…”即可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案例分析题】

C公司是否有权请求A公司赔偿15万元的损失?

【案例分析题】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分析题】

丁是否有权请求分割房屋?

【案例分析题】

卡特是一位富商,为了支付裁缝店的服装加工费,他向裁缝店的老板乔治签发了一张面额为150英镑的支票。支付支票的时间正好是乔治每月向他的雇员支付月薪的时间,所以乔治将这张支票做记名背书以后转让给一位雇员约翰,用以支付约翰的工资。约翰后来又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交给他的妻子劳拉作为给劳恩的生日礼物;劳拉本来想用这张支票为自己添置一些衣服,但想到自己的好友波比过几天就要结婚,自己还没有为波比准备结婚礼物,于是这张支票又经记名背书到了波比的手中,波比正好利用这张支票购买了一些结婚用品,所以,最后这张支票到了一家婚礼店老板西斯的手中。思考乔治、约翰、劳拉、波比、西斯在持有票据时的地位以及他们各自所享有的权利。

【案例分析题】

甲系某公立医院副院长。2021年1月,甲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医疗器械公司所送的回扣款50万元,将其存入个人银行卡,并将其中部分用于单位医护人员聚餐、旅游等。2021年10月,甲未经单位集体决策,私自将其负责管理的专项补助资金120万元用于本院外科运动医学实验室的建设。2021年12月,甲在实施一场外科手术时,由于技术上的疏忽,导致患者死亡。经查,甲所持的医师执业证书于手术两天前被吊销。

请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甲的上述行为进行评价。

【案例分析题】

甲与乙是一起长大的朋友。甲是出租车司机,乙是教师。后来乙想学开车,找甲借车,甲答应和乙一起练车。起初两人在空地上练车,后来乙认为自己的技术已经很熟练了,便自作主张开到了公路上,结果乙驾驶的车不慎与迎面驶来的客车相撞,造成车损和甲的死亡,乙也受了重伤。

问:乙在此案中的心理态度如何?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有名合同?

【案例分析题】

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责任事故批复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延安市安监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宏盛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宏盛公司承建延安市子长县石窑坪小区河东村村民安置建设工程项目后,与山东省济南圣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塔吊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制造日期为2004年7月14日的塔式起重机1部,合同约定卖方不负责安装,由买方找有资质的队伍安装,卖方派技术人员指导。后项目部将起重机的安装口头承包给了一个长期从事塔吊安装但没有建设厅签发的《资质证》和《上岗证》的安装队伍,并于2007年7月16日将塔吊首次安装好。7月23日,延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塔吊检验为合格。2007年11月21日,因塔吊高度不够,在安装附墙加升第四个标准节的作业过程中,塔吊外套架、回转机构及以上部位的起重臂、平衡臂及塔帽整体朝后臂方向倾翻,从33米高空坠落,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城建局等组成了子长县事故调查组。调查期间,调查组于11月18日出具了事故分析报告,认为“该塔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后宏盛公司就塔吊的产品质量向调查组申请司法鉴定,但调查组认为事故的原因很明确,不需要司法鉴定。宏盛公司遂向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顶升套架焊接质量存在明显缺陷;顶升套架所检结构材料中部分材料性能不符合GB/T 700—2006对Q235B的要求。其间,子长县事故调查组于2007年12月5日向延安市人民政府提交《子长县“1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事故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塔吊安装队没有资质,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请延安市政府批复。2008年1月10日,延安市安监局作出《批复》,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后子长县监察局将该《批复》的内容告知了宏盛公司并送达了《批复》的复印件。宏盛公司不服,向省安监局提出复议申请,省安监局作出维持决定,宏盛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宏盛公司称:《子长县“11·21”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延安市安监局作出的《批复》是违法的,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应当进行技术鉴定而不作鉴定,并据此提出对宏盛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是错误的。该起事故的原因是产品质量,而不是安装资质。子长县监察局通知宏盛公司按该《批复》对其进行处理,并给宏盛公司送达了该《批复》的复印件,该《批复》严重侵犯了宏盛公司的合法权益。宏盛公司不服该《批复》,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批复》中“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延安市安监局辩称:其作出的《批复》是其代表延安市政府向子长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属于内部批复,批复中认定的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原因仅在之后职能部门的处罚中作为处罚依据,并不对宏盛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该批复不可诉;分析报告中虽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待于司法鉴定”这句话,宏盛公司也口头申请司法鉴定,但出事塔吊方有厂方生产合格证,也经特种设备所检验合格,调查组的专家排除质量问题,认为主要是无资质造成事故,无须鉴定;本案中司法鉴定并非必经程序,所作批复是合法的,应予以维持。

(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问题:本案中,延安市安监局所作出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题】

被告人甲,男,35岁,某村村民。甲与邻居乙因宅基地边界问题素有矛盾,积怨较深。某日,甲在自家宅基地上施工建房,乙认为甲的施工侵占了自家的宅基地,遂上前阻止,两人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甲用力推了乙一把,乙后退几步后摔倒在地,头部撞击在身后的石头上,当即昏迷不醒。甲见状,以为乙只是暂时晕倒,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继续施工。后乙被路过的村民发现,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乙系头部受重创,颅内出血死亡,若及时救助,有较大可能挽救生命。

问: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何罪?请结合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理论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题】

某市国有经济技术协作公司通过他人介绍与某公司的业务科主任陆某进行联系,托其帮忙联系购买冷轧薄钢板15吨,陆某答应可以帮忙。陆某与某轧钢厂联系,厂方同意出售,但有关技术人员向其提出每吨在钢板货款之外要加收业务费700元~800元。陆某向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谎称厂方索取业务费每吨1000元。该公司遂交给陆某1.5万元业务费让其转交。陆某付给厂方1.1万元,余下4000元据为己有。

问:陆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理由何在?